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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令42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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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7)讲解了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文件的核心内容,旨在加强污染地块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相关环境风险。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文中定义了疑似污染地块及污染地块的概念,具体指从事过特定行业生产经营活动或危险废物处理的用地,并对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进行确认。办法适用土地使用权拟收回、已收回及用途变更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定了环境保护部与地方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包括统一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应用以及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同时,明

2、确了土地使用权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遵循“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强调责任主体发生变更时的责任继承,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终止情况下的责任界定,还特别指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此外,详细规定了受委托专业机构的行为准则及其对调查报告、评估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的要求,确保相关活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最后,针对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提出了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并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的具体要求。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及相关责任方。特别是对于拟收回土地使用权、已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相关方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此办法为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了明确的工作指南,有助于加强对全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确保污染地块得到有效管理和修复,保障再开发利用的环境安全。同时,也为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依据和支持,促进了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土壤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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