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保护部令第环境保护部令第 4242 号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已于 2016 年 12月 27 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7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环境保护部部长 陈吉宁2016 年 12 月 31 日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目目录录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二章第二章各方责任各方责任第三章第三章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第四章第四章风险管控风险管控第五章第五章治理与修复治理与修复第六章第六章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第七章第七章附附则则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环
2、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地块。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是指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活动,以及对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第三条第三条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
3、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不具备本条第一款情形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放射性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第五条环境保护部制定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方面的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4、第六条第六条环境保护部组织建立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建设和应用污染地块信息系统。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在线填报并提交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信息。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与同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第七条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行为。第八条第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对造成土壤污染、损害社会
5、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第二章第二章各方责任各方责任第九条第九条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并对上述活动的结果负责。第十条第十条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
6、任制。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受委托从事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专业机构,或者受委托从事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相关活动的调查报告、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受委托从事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的专业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对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的效果承担相应责任。受委托从事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的专业机构,在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中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外,还应当依法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章第三章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规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并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实行动态更新。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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