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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令[2007]第1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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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安监总局令2007第1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讲解了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罚款处罚措施。该规定明确了对各类事故进行罚款的程序、标准和执行机构,旨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格追究责任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规定明确了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并详细定义了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身份。同时,针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等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根据其性质分别认定为不同的违规行为。对于不同级别的事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规定指定了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决定罚款处罚。此外,还强

2、调了事故发生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于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后的不当行为,如不立即组织抢救、迟报或漏报事故、擅离职守等,以及事故发生单位存在影响事故救援的行为,都制定了详细的罚款标准。安监总局令2007第1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工矿商贸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交通运输企业等,尤其是涉及高风险作业的企业。这些企业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需要按照本规定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此外,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执行罚款处罚时作为法律依据。它不仅为监管机构提供了具体的执法依据,也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确保在事故发生后能够依法依规处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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