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监总局令2010第35号_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讲解了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要求和具体措施。该规定阐述了国家对地质勘探单位在依法批准的勘查作业区范围内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活动的安全管理规范。文件强调,地质勘探单位需承担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同时,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地质勘探主管单位负责监督和管理其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该规定明确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并详细规定了地质勘探单位应遵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人员培训、设备配备以及应急处理等方面的要求。此外,还特别
2、指出,地质勘探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一系列安全生产制度,如责任制度、操作规程、检查制度等,并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于从事钻探工程、坑探工程施工的单位,明确规定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文件还强调,地质勘探单位不得将其项目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单位,也不得以探矿名义进行非法采矿活动。安监总局令2010第35号_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适用于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领域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特别是那些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资质并从事相关地质勘探活动的单位。此规定不仅涵盖了这些单位自身的安全生产管理,也包括其主管单位对其下属单位的监督和管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的单位,旨在确保此类作业的安全性,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它为地质勘探单位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提高整体安全水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