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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令[2015]第71号_《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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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1 号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已经 2015 年 1 月1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局长 杨栋梁2015 年 2 月 2 日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一、必须按规定注册独立法人单位,严格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对出具的报告负法律责任,严禁租借资质证书、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二、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公平竞争,严禁假借、冒用他人名义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三、必须做到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在网上公开评价报告、检测项目等有关信息,严禁出具虚假或漏项、缺项报告。四、必须严格执行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严禁出租资格证书、在报告上冒用他人签名。五、必须保障专业技术服务和报告质量,严禁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抄袭他人成果。违反上述规定,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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