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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令29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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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2014 年 12 月 15 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目目录录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二章第二章适用范围适用范围第三章第三章实施程序实施程序第四章第四章附附则则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实施查封、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

2、押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二章第二章适用范围适用范围第四条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五)较大、

3、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第五条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封、扣押排污者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得重复查封、扣押排污者已被依法查封的设施、设备。对不易移动的或者有特殊存放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就地查封。查封时,可以在该设施、设备的控制装置等关键部件或者造成污染物排

4、放所需供水、供电、供气等开关阀门张贴封条。第六条第六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可以不予实施查封、扣押:(一)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二)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三)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第七条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查封、扣押决定,查封、扣押延期情况和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等相关信息。第三章第三章实施程序实施程序第八条第八条实施查封、扣押的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审批、决定、执行、送达、解除。第九条第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

5、查封、扣押前,应当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查封、扣押的证据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监测报告、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明材料。第十条第十条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书面报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情重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照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二)查封、扣押的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

6、和存放地点等;(四)排污者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实施查封、扣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二)通知排污者的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到场,当场告知实施查封、扣押的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三)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拍摄。现场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查封、扣押实施的起止时间和地点等;(四)当场清点并制作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收执。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执法人员可以对上述过程进行现场拍摄;(五)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六)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明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已实施查封、扣押。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实施后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认为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排污者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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