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讲解了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12月15日审议通过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一项重要法规。该办法主要规范了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行为,旨在通过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文件明确了适用范围,包括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排放禁止的污染物以及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等行为。在实施程序方面,规定了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的调查取证、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复查以及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的具体流程,强调了复查前排污者的报告义务和认定拒不改正的情形。计罚方式则详细说明了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计算方法及累计执行规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时使用。它为环保部门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确保在处理环境污染问题时能够依法依规采取严厉措施,有效遏制违法排污行为。同时,此办法也适用于相关法律从业人员,帮助他们理解和应用有关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以保障公众环境权益不受侵害,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