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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令5号《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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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安全人之家 文档编号:208778 上传时间:2023-01-07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5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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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已于 2019年 3 月 21 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07 年 12 月 28 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45 号)同时废止。生态环境部部长 李干杰2019 年 6 月 12 日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以下简称焊接人员)的资格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

2、用于焊接人员的资格考核和管理工作。第三条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以下简称焊接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据本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第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焊接人员的资格管理,统一组织资格考核,颁发资格证书,对焊接人员资格及相关资格考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当聘用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开展焊接活动,对焊接人员进行岗位管理。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焊接人员是指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操作的焊工、焊接操作工;焊接方法是指焊接活动中的电弧焊(包括焊条电弧焊、钨极惰性气体保护电弧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电弧焊、埋弧焊等)和高能束焊(包括电子束焊、

3、激光焊等)以及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焊接方法。第二章 证书申请与颁发第七条 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证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身体健康,裸视或者矫正视力达到 4.8 及以上,辨色视力正常;(二)中等职业教育或者高中及以上学历,工作满 1年;(三)熟练的焊接操作技能。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证资格考核:(一)被吊销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证书吊销之日起未满 3 年的;(二)依照本规定被给予不得申请资格考核处理的期限未满的。第九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考试计划,组织承担考核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考核单位)实施资格考核。考核单位负责编制

4、考试用焊接工艺规程,实施具体考试工作,检验考试试件,出具考试结果报告。第十条 申请人员由聘用单位组织报名参加资格考核,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学历证明;(三)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视力检查结果。第十一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确认申请人员考试资格。第十二条 首次参加资格考核的申请人员应当通过理论考试和相应焊接方法的操作考试。参加增加焊接方法资格考核的申请人员只需要进行相应焊接方法的操作考试。理论考试主要考查申请人员对核设施系统基本知识,核安全设备及质量保证相关知识,核安全文化,焊接工艺、设备、材料等焊接基本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操作

5、考试主要考查申请人员按照焊接工艺规程及过程质量控制要求熟练地焊接规定的试件并获得合格焊接接头的能力。第十三条 所有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标准视为资格考核合格。考试成绩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可在考试结束日的次日起 1 年内至多补考两次,补考仍未合格的,视为本次考核不合格。第十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收到考核单位的考试结果报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授予资格的决定。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自授予资格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合格的人员颁发。第十五条 资格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及聘用单位;(二)焊接方法;(三)有效期限;(四)证书编号。第十六条 资格证书

6、的有效期限为 5 年。第十七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焊接活动的人员,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 6 个月前,由聘用单位组织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视力检查结果;(三)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从事焊接活动的工作记录和业绩情况。第十八条 对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焊接活动工作记录和业绩良好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资格证书有效期延续 5 年。对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从事焊接活动不符合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有关工作记录和业绩管理要求的,不予延续,需要重新申领资格证书。第十九条 已取得国外相关资格证书的境外单位焊接人员,需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焊接活动。第二十条 申请核准的境外单位焊接人员,应当由聘用单位组织提交下列材料:(一)持有的资格证书;(二)相关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业绩;(三)未发生过责任事故、重大技术失误的书面说明材料;(四)境内焊接活动需求材料。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聘用单位应当对申请人员相关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确保材料真实、准确,没有隐瞒。第二十二条 聘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焊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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