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白盆窑村 BPY-L010、013 地块项目“41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20 年 4 月 14 日,在丰台区樊羊路(花乡桥南约 2000 米),中铁建工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的白盆窑村BPY-L010、013 地块项目工地发生 1 起、死亡 1 人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此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160 万元人民币。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工程及相关单位基本情况白盆窑村 BPY-L010、013 地块项目,位于丰台区花乡白盆窑村,总建筑面积约 24.97 万平方米,于 2019 年 9 月 10 日开工,计划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竣工,共 12 栋住宅楼、2 栋配套楼和
2、 1 所幼儿园。建设单位:北京中铁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北京市曙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北京市丰台区程庄子 68 号,取得建筑工程施工监理资质。总承包单位:中铁建工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为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 1-1213,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劳务分包单位:重庆虎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为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群益路 76 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包内容包括:项目地下车库和 1#、2#、3#、11#楼主体结构等全部土建工作。发生事故时,重庆虎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钢筋班组正在进行 2#住宅楼 7 层绑扎主体结构钢
3、筋。(二)行业、属地监督管理情况事故项目属地管理为花乡人民政府、行业监管为区住建委。经了解,该项目相关手续齐全,纳入了花乡人民政府和区住建委监督管理台账,开展了相关日常安全检查、宣传,特别是疫情防控期间,属地和行业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方面投入了大量精力。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2020 年 4 月 14 日 12 时许,在丰台区樊羊路(花乡桥南约2000 米),中铁建工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的白盆窑村 BPY-L010、013 地块项目工地,重庆虎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钢筋班组在 2#住宅楼七层绑扎主体结构钢筋过程中,作业人员梁某某从七层底板电梯井口坠落至六层底板防护操作平台(高度约 2.9
4、米)受伤,工友发现后拨打 120,急救医生赶到现场确认其死亡。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住建委、花乡人民政府等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相继赶到现场,协调、指导事故善后及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共造成 1 人死亡。基本情况:姓名梁某某,女,47 岁,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人,钢筋工。三、事故原因及性质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对事故相关资料进行了查阅,对事故目击者和涉案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及性质。(一)直接原因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经查,发生事故时,2#住宅楼七层电梯井口的防护操作平台处于六层底板,七层底板井口处铺设了部分脚手板,作业人员梁某某在
5、七层绑扎钢筋过程中冒险进入电梯井口作业面。(二)间接原因 1.未保证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在 2#住宅楼七层底板电梯井口未采取可靠防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梁某某冒险进入该作业面。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防 护、场 容 卫 生 及 消 防 保 卫 标 准(DB11/945-2012)第 2.8.5 条的规定。2.未严格落实施工现场相关安全防护要求。劳务分包项目部未严格落实总承包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其钢筋班组组织 2#住宅楼七层钢筋绑扎作业,未对 2#住宅楼七层底板电梯井口采取可靠防护措施。3.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务分包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未及时制止钢筋班
6、组盲目组织钢筋绑扎作业、作业人员梁某某冒险进入七层底板电梯井口作业面的行为。(三)事故性质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事故处理建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及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处理建议如下:(一)重庆虎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组织施工,未严格服从总承包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二十五条规定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区应急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京安监发201649 号),拟对该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重庆虎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某,疏于管理,督促、检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