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井危险源识别与分析危险因素是指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有害因素是指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危险、有害因素分析是安全评价的基础。第一节 重大危险源辨识根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晋煤执发2009272 号文关于在全省井工煤矿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和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井工开采矿井为存在重大危险源矿井:(一)高瓦斯矿井;(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三)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四)水文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的矿井;(五)煤层自然发火期小于或等于 6 个月的矿井;(六)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七)采煤工作面存在不易垮落必须经人工强制放顶的坚硬
2、顶板矿井;(八)其它自然因素下影响煤矿安全的重大危险源。一、瓦斯重大危险源辨识1、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由山西阳城鑫营煤业有限公司、阳城县伏岩煤业有限公司、山西阳城四候煤业有限公司和山西阳城府底煤业有限公司(十关闭)四矿整合而成,各矿井整合前开采 3 号煤层,均为低瓦斯矿井。2、依据 2010 年 9 月山西省煤炭工业局综合测试中心提供的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报告中提供瓦斯涌出量预测结果:矿井按 90 万 t/a 生产时,一采区上分层最大绝对瓦斯涌出量 16.70m3/min,最大相对涌出量为 8.82m3/t;一采区下分层最大绝对瓦斯涌出量 5.72m3/min,最
3、大相对涌出量为 3.02m3/t;二采区最大绝对瓦斯涌出量 4.07m3/min,最大相对涌出量为 2.15m3/t,矿井为低瓦斯矿井。综上所述,我矿基本建设或投入生产后,属低瓦斯矿井。因此,瓦斯不构成我矿井重大危险源。二、煤与瓦斯突出重大危险源辨识1、根据中国矿业大学(北京)2010 年 12 月 28 日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 3 号煤层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修改版),其中防突测定结果为:鉴定范围内 3 号煤层为非突出危险性煤层。2、2011 年 1 月 25 日,山西省煤炭工程项目咨询评审中心出具了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 3 号煤层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专家论证意见书,论证
4、意见为:专家论证认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 3 号煤层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编制依据基本合理,鉴定参数测试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鉴定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报告编制的论证和推理合理,报告的结论可信。3、我矿为低瓦斯矿井,通过对我矿资源整合前矿井实际情况调查,矿井 3号煤层资源整合前的各矿开采历史中未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现象。因此,煤与瓦斯突出不构成我矿的重大危险源。三、煤尘重大危险源辨识1、兼并重组整合区内原山西阳城四候煤业有限公司 2008 年 9 月 26 日委托山西省煤炭工业局综合测试中心对我矿采区大巷掘进面所采煤样进行了煤尘爆炸检验,结论为 3 号煤层煤尘无爆炸性。2、原山西阳城
5、伏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2008 年 6 月 2 日委托山西省煤炭工业局综合测试中心对我矿井下工作面所采煤样进行了煤尘爆炸检验,结论为 3号煤层煤尘无爆炸性。3、原山西阳城鑫营煤业有限公司 2004.07.22 对我矿井下工作面所采煤样进行了煤尘爆炸检验,结论为 3 号煤层煤尘无爆炸性。4、根据晋城市煤田地质勘探队编制的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兼并重组整合矿井地质报告:勘探施工 S-1 号钻孔所取 3 号煤样于 2010 年 5月 15 日所作煤尘爆炸性试验,火焰长度均为 0mm,加岩分量均为 0%,煤尘无爆炸性;勘探施工 S-4 号钻孔所取 3 号煤样于 2010 年 3 月 23 日所作煤
6、尘爆炸性试验,火焰长度均为 0mm,加岩分量均为 0%,煤尘无爆炸性。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晋煤规发20101146 号文对地质报告予以批复;5、山西省煤炭工业局综合测试中心具有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乙级资质。该测试报告煤样均取自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井田范围内原整合矿井井下工作面,井下巷道布局均在同一水平。6、通过对矿井的实地调查,我矿资源整合前各矿井开采历史中,均未发生过煤尘爆炸事故。因此,煤尘不构成我矿的重大危险源。四、矿井水重大危险源辨识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安监总局 28 号令)矿井应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我矿已开展此项工作,委托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华盛水文地质勘察工程公司,编制了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四侯煤业有限公司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报告确定“建议本矿开采 3#煤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定为中等型”“建议本矿开采 15#煤层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定为中等型”。该报告未经矿方评审。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华盛水文地质勘察工程公司资质情况:中国煤炭地质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