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法规标准体系建设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为了预防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必须建立有效的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控制。据统计,2001 年至 2004 年我国工矿企业平均每年发生一次死亡 3-9 人的重大事故 580 起左右,死亡约 2500 人,其中 50%以上是火灾、爆炸,中毒(含窒息)事故;平均每年发生一次死亡 10 人以上的特大事故 60 余起,死亡1300 余人,其中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占 70%。在这些
2、重特大事故中与重大危险源有关的事故约占四分之一。我国重大事故频繁发生且后果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对重大危险源缺乏有效的控制,全国重大危险源分布、分类不清,无法建立起有效的重大危险源控制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国外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法规标准体系建设情况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并将其作为安全生产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并通过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的建设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1982 年英国政府率先颁布了关于报告处理危险物质的报告规程。同年 6 月,欧共体颁布了工业活动中重大事故危险法令(又称塞韦索法令)。为实施塞韦索法令,英国、荷兰、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等欧共体成员国都颁布了有关重
3、大危险源控制规程。1993 年第 80 届国际劳工大会上,世界各国又审议通过了预防重大工业事故(174 号国际公约)和181 号建议书。1992 年美国政府颁布了高度危险化学品处理过程的安全管理标准。随后,美国环境保护署(EPA)颁布了预防化学泄漏事故的风险管理程序(RMP)标准,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控制提出了有关的规定。1996 年欧共体又颁布了塞韦索法令,并要求其成员国从 1999 年起开始执行。1996年澳大利亚国家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NOHSC)颁布了重大危险源控制国家标准和实施控制规定。英国于 1999 年颁布了重大事故危险控制条例(COMAH)。除此以外,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也相继颁布
4、了一些法规,加强了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价与控制。在亚洲如日本、韩国、印度、印尼、泰国、马来西亚和巴基斯坦等国家都积极开展了此项工作,有的国家还建立了国家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我国重大危险源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建设现状我国政府及有关部门也十分重视重大危险源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建设工作,围绕重大事故预防控制体系,开展了相关立法和标准制定工作。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颁布与实施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2000 年发布了国家标准 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为辨识重大危险源提供了标准依据和方法。2002 年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重大危险源登记、管理、
5、备案及有关安全距离提出了明确要求。2002 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及相关要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2004 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又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和重大危险源四级监控工作提出了要求。对我国重大危险源法规标准体系建设的几点建议虽然我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重大危险源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但从重大事故预防控制体系来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法规标准体系还不完善。为促进我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法规标准体系建设,笔者特提出如下几个方面的建议。(1)颁布实施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完善与安全生产
6、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配套的其他重大危险源相关法规,起草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实施办法。(2)修订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国家标准。目前该标准中仅列出了四大类,共 142 种危险物质的临界量。单就危险化学品而言,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 版)共有危险化学品 3823 种,剧毒品名录(2002 版),共有剧毒品 335 种,许多极易发生重大事故的危险物质并未包含在标准中,十分有必要进行类别和范围的扩充。此外,该标准目前只涉及危险化学品,有必要将该标准中重大危险源定义和范围从危险物品扩大到矿井和高危险能量的设备、设施和场所。(3)制定煤矿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尾矿库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等重大危险源辨识的技术标准。(4)制定重大危险源评估技术标准、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标准、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等相关技术标准。由于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和监控环节技术性强、系统复杂,为保证全国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的一致性,确保重大危险源数据的全面、真实、权威、有效,确保全国重大危险源四级网络监控系统的有效连接,必须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