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事故处理的规定1.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期限事故调查报告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 30 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 30日。2.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及其监督检查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负责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所谓监督检查,主要是指通过信息反馈、情况反映、实地检查等方式及时掌握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对未按照要求落实的,督促其落实;经督促仍不落实的,依法采取有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