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工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工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工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第 1 条为更好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落实各部门的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机委质()号,苏政办()号,宁政发()号和宁机安()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第 2 条劳动保护工作列为分厂(部门)评比先进,进行考核奖励的重要内容之一,经费从工厂奖励基金中提取的“安全生产专项奖”中列支。第 3 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经济责任制的一部分,分厂(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同本部门经济效益挂勾,严格进行月评比季考核,按 X 公司文()安字号。
2、第 4 条安全生产评比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总评,按 X 公司()安字号文进行奖励。第 5 条对于下列成绩显著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劳动保护工作中有革新、发明、创造并有成效者。、在抢救事故中,使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的有功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发生重大事故及其他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行之有效合理化建议。、在劳动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被评为厂级安全生产先进分子的。第 6 条奖励分为记功、晋级(包括浮动工资)发给一次性奖金,厂里授予或报给上级机关授予荣誉称号。第 7 条有下列情况的分厂(部门)给予经济制裁:、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分厂(部门)、
3、工伤事故频率超过工厂规定指标的分厂(部门)、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爆炸、中毒、触电、尘毒、车祸等事故部门。第 8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由于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工厂有关安全生产法令规定,管理混乱,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伤亡事故的。、没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特殊工种的职工没有市劳动局发的“特殊作业操作证”就上岗,发生伤亡事故的。、由于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运行,设施和房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反映未采 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于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不采取防范措施,发生伤亡事故的。、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等不符合标准造成伤
4、亡事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未执行“三同时”的规定造成伤亡事故的。第 9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由于不遵守安全生产制度,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由于发现事故苗头既不立即报告,又不积极采取措施,未能避免或减轻事故。、由于冒险蛮干或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于不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造成伤亡事故的。第 1 0 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有关人员加重处罚、发生重伤以上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不报的。、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刁难、阻碍甚至嫁祸于人的。、事故发生后由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伤亡的和国家财产更大损失的。、不认真总结吸
5、取事故教训,没有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以致再次发生事故的。、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既未按期整改,又未采取临时措施发生伤亡事故的。、对伤亡事故不坚持原则,袒护纵容包庇事故责任人的。、对维护安全生产坚持按安全生产有关法规办事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第 1 1 条重大恶性事故,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司法机关追究责任者的刑事责任。第 1 2 条按事故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者罚款,行政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下岗、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第 1 3 条凡受处分期间内或处分未撤消的,均不得评奖、晋级、提职,当年不得评先进。第 1 4 条凡工伤事故频率超过工厂规定指标,发生重伤以上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的分厂(部门)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分厂(部门)。第 1 5 条对分厂(部门)的罚款,扣奖在分厂(部门)承包的经济责任制安全奖中扣除,个人罚款随时兑现,也可在奖金、工资中扣除。第 1 6 条安全生产的考核扣款和罚款并入“安全生产专项奖”统一使用,不得挪用和平均分配。第 1 7 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安环处,凡规定与上级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