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临沂市汇通建筑有限公司“10.2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docx

上传人:安全人之家 文档编号:212855 上传时间:2023-01-16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5.2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临沂市汇通建筑有限公司“10.2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临沂市汇通建筑有限公司“10.2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临沂市汇通建筑有限公司“10.2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临沂市汇通建筑有限公司“10.2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17 年 10 月 26 日 14 时许,在朝阳区高碑店地区华能北京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45 万元(含赔付死者家属 115 万元)。接事故报告后,区安监局、市公安局内保局等有关部门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导善后工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朝阳区政府的授权,区安监局、市公安局内保局、区总工会、区法制办、区人力社保局等部门组成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开展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一、事故单位及工程的基本情

2、况临沂市汇通建筑有限公司,注册住所为兰山区八一路 308 号,注册资本2100 万元,总经理李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建筑安装、室内外装饰、市政工程、房屋维修、机电设备维修等。该公司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8 年 12 月 18 日。2017 年 7 月,华能北京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临沂市汇通建筑有限公司签订了2017 年下半年燃煤机组生产设备运行维护维修合同,维护费用为498.9867 万元。二、事故经过2017 年 10 月 26 日 13 点许,在朝阳区华能北京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临沂

3、市汇通建筑有限公司电气检修班班长宋卫红带领马连明(男、45 岁、四川省人)等 4 名工人,在厂区内部铁路线进行照明灯配重的钢丝绳更换作业。14时许,马连明在作业过程中,在距地约 1.5 米的灯塔框架内使用电动角磨机把灯架和配重块连接的南北两侧的钢丝绳切断,导致在灯架上端 20 米处的配重块坠落,后被配重砸伤头部。事发后马连明被送往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抢救。15 时 30 分许,马连明经抢救无效死亡。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编号:2017BL0108)鉴定意见为:“马连明符合巨大钝性暴力作用于枕颈部致颅脑损伤死亡”。三、事故的原因和性质(一)事故的直接原因工人马连明违章作业,是导致事

4、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马连明在更换 2#灯塔钢丝绳时未按照铁路 2#灯塔检修更换钢丝绳施工方案施工步骤第 4、5、6 条:“将新的配重钢丝绳一段放置灯塔顶部,并与配重块连接固定好,在底部将新的配重钢丝绳与灯座吊环连接固定好,切断旧的配重钢丝绳,用同样的方法更换第二根配重钢丝绳”的要求,而是直接用电动角磨机把灯架和配重块连接的南北两侧的钢丝绳切断,导致事故发生。(二)事故的间接原因1.临沂市汇通建筑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朋,作为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2.临沂市汇通建筑有限公司未按法定要求教育和督促

5、现场作业人员严格执行铁路 2#灯塔检修更换钢丝绳施工方案中的相关要求,致使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三)事故的性质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及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一)工人马连明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马连明已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责任。(二)临沂市汇通建筑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朋,作为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

6、定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李朋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三)临沂市汇通建筑有限公司未按法定要求教育和督促现场作业人员严格执行铁路 2#灯塔检修更换钢丝绳施工方案中的相关要求,致使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临沂市汇通建筑有限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五、建议和措施(一)临沂市汇通建筑有限公司应加强对公司各项目部管理,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二)临沂市汇通建筑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朋应加强对公司各项目作业现场的督促、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各类安全隐患,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三)临沂市汇通建筑有限公司要从事故中汲取教训,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事故案例 > 物体打击

copyright@ 2010-2023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