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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机场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第8标段“11·10”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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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新机场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第 8 标段“1110”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18 年 11 月 10 日 17 时 20 分左右,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的北京新机场高速公路(南五环-北京新机场)工程施工第 8 标段,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在组织工人使用汽车吊进行人行马道钢制爬梯拆卸吊装作业过程中,吊装物发生坠落,将一名工人砸伤致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大兴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安监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交指办、礼贤镇人民政府组成的1110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依法邀请区监察委参

2、加。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工程简要概况北京新机场高速公路(南五环-北京新机场)工程,项目设计起点为南五环,设计终点为北京新机场,道路全长 27.2 公里。事故发生在该工程施工第 8 标段,该标段起点桩号为 XK33+527.634,终点桩号为 XK36+236.784,全长 2.71 公里,设计时速为 100-120km/h,沥青混凝土路面。(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1.建设单位:北京京投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3、(以下简称:京投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MA007WF91K,成立于 2016 年 8 月,注册在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永大路 38 号 6 幢 104-6,注册资本 58亿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兰晓明。主要经营范围:公路、城市道路管理、养护、建设、运营、维修;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2.总承包单位: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城建集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128085260,成立于 1998 年 11 月,注册在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 260 号,注册资本 74346.21 万人民币,法

4、定代表人姚国强。主要经营范围:土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地基基础工程等。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3.劳务单位:天津市宣通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通桥梁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6759843439,成立于 2008 年 7 月,注册在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金海道 3 号,注册资本 500 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张利军。主要经营范围: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及技术咨询;园林绿化设计、工程施工;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租赁;劳务服务等。(三)工程承发包情况2016 年 12 月 19 日,京投公司与天津城建集团签订了北京新机场高速公路(南五环-北京新机场)工程

5、施工第 8 标段合同,计划工期为 16 个月。2017 年 3 月 13 日,天津城建集团与宣通桥梁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将桥梁结构工程第 2 标段的劳务施工分包给了宣通桥梁公司,其主要负责钢筋、钢绞线、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等劳务施工工作。二、事发经过及救援情况2018 年 11 月 10 日,施工劳务队长关 X1 安排工人关 X2(男,54 岁,河北省人)和韩 XX 配合流动式起重机(以下简称:汽车吊)在西伍路北侧北线互通立交 D 匝道位置处,进行人行马道钢制爬梯拆卸吊装作业,其中关 X1 负责站在地面上摘钩,关 X2 和韩 XX 负责站在马道上挂钩,另外关 X2 还负责对汽车吊进行信号指

6、挥。作业至 17 时 20 分左右,正在吊装一节钢制爬梯时,钢丝绳悬挂部位突然发生焊点开裂,导致爬梯整体发生倾落,将站在马道上的工人关 X2 砸伤并致使其失稳坠落(高度约 3 米)。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立即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伤者被送往大兴区人民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事故原因及性质(一)事故的直接原因工人违章指挥盲目作业。天津城建集团制定的马道搭设施工方案第 5.1 条规定:踏步拆除时,至少 2 点吊装,钢丝绳悬挂于主梁上。经查,工人关 X2 在不具备特种作业(汽车吊信号工)操作资格的情况下,违章指挥汽车吊进行人行马道钢制爬梯拆卸吊装作业,并将吊装钢丝绳悬挂于爬梯的事发踏步上,而不是主梁上,导致钢丝绳悬挂部位短时间受力过于集中,在超过自身的受力极限后发生焊点开裂,致使爬梯整体发生倾落,造成工人自身受伤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是主要原因。(二)事故的间接原因1.对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缺失。施工各方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和督查检查缺失,致使无证人员参与吊装作业,进行指挥和挂钩等盲目作业,从而引发事故。2.教育培训不到位。施工各方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工人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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