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东方汇艺广告有限公司“9.2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17 年 9 月 24 日 10 时许,在朝阳区望京地区嘉美风尚小区 2 号楼顶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20 万元(含死者家属赔偿款85 万元)。接事故报告后,区安监局、公安朝阳分局等有关部门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导善后工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朝阳区政府的授权,区安监局和公安朝阳分局、区总工会、区法制办、区人力社保局等部门组成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开展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一、事故单位及工程基本情况北京东方汇艺广告有限
2、公司,注册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西直河村村北,注册资本 1008 万元,法定代表人喻国辉。经营范围: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文具用品。2017 年 8 月 11 日,北京金冠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东煌企业集团广告标识牌制作安装工程发包给北京东方汇艺广告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合同价款 500000 元,北京东方汇艺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喻小勇负责工程全面管理。二、事故经过2017 年 9 月 24 日,在朝阳区望京地区嘉美风尚小区 2 号楼顶,北京东方汇艺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喻小勇安排宋金磊临时雇佣毛顺明(男 47 岁 四川人)等 5 名工人,拆除“东煌企业集团”字体广告
3、牌。10 时许,毛顺明从女儿墙坠落至楼顶(坠落高度约 2.6 米),后送往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救治。9 月30 日 14 时许,毛顺明经抢救无效死亡。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京盛唐司鉴所2017病鉴字第 837 号)鉴定意见为:“毛顺明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三、事故原因和性质(一)事故的直接原因毛顺明违章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经现场勘查和对有关人员调查,事发当天,工人毛顺明站在女儿墙上进行高处作业时,未使用安全带,违反了北京东方汇艺广告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登高上架作业要求规范第 3 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凡在 2m 以上高处作业人员,
4、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的规定,属违章作业。(二)事故的间接原因1.北京东方汇艺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喻小勇,作为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毛顺明违章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2.北京东方汇艺广告有限公司未按法定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致使现场工人毛顺明安全意识不强,违章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三)事故的性质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
5、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及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一)工人毛顺明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毛顺明已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责任。(二)北京东方汇艺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喻小勇,作为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毛顺明违章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喻小勇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三)北京东方汇艺广告有限公司未
6、按法定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致使现场工人毛顺明安全意识不强,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北京东方汇艺广告有限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五、建议和措施(一)北京东方汇艺广告有限公司应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二)北京东方汇艺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喻小勇应加强对公司各项目作业现场的督促、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各类安全隐患,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三)北京东方汇艺广告有限公司要从事故中汲取教训,同时要对事故中其他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区事故调查组。朝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 年 2 月 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