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淀区蓟门桥东南辅路“6.3”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16 年 6 月 3 日 3 时 20 分左右,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在海淀区蓟门桥东南辅路使用 DPP100 型汽车钻,进行 2S12 号孔位钻探时,将位于地下的 DN600 中压燃气管线钻破,导致天然气泄漏。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影响周边约 1.2 万户居民供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该事故发生在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北京市社会影响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经区政府授权,区安全监管局会同区监察局、
2、区总工会、区人力社保局、区市政市容委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展开调查处理工作,并邀请海淀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同时,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对该起事故实施挂牌督办。一、事故基本情况(一)工程基本情况北京地铁 12 号线工程由投资建设。2014 年 7 月 11 日,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签定了合同,将北京地铁 12 号线工程勘察 02 合同段(勘察范围为大钟寺站(含)至三元桥站前(不含)8 站 9 区间)的初步勘察、详细勘察、初步调查、详细调查(含沿线建(构)筑物调查、管线调查)等相关工作发包给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2016 年 5 月 1
3、6 日和 5 月 19 日,该工程分别取得市公安交管部门发放的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支队准予/延续/变更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证(允许占用时间为 2016年 5 月 20 日至 2016 年 6 月 18 日)和市路政部门发放的北京市挖掘城市道路核准证书(有效期自 2016 年 5 月 20 日至2016 年 6 月 18 日)。(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1.1.该工程的建设单位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该工程的建设单位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以下简称轨道建设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成立于下简称轨道建设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成立于 20022002 年年1212 月月
4、 2525 日,法定代表人吴宏建,注册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百日,法定代表人吴宏建,注册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甲万庄大街甲 2 2 号,注册资本号,注册资本 1.431.43 亿元。亿元。轨道建设公司在与地质勘察院签订的合同中,将北京地铁12 号线工程,从大钟寺站(含)至三元桥站前(不含)8 站 9区间内的沿线建(构)筑物调查、管线调查发包给地质勘察院承揽。2014 年 7 月 2 日,轨道建设公司为地质勘察院出具了介绍信,并要求地质勘察院在勘察期间与工程沿线的构筑物、管线的相关产权单位进行沟通。2.2.该工程的勘查设计单位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以下简该工程的勘查设计单位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
5、(以下简称称地质勘察院),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成立于地质勘察院),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成立于 19891989 年年 6 6 月月2727 日,法定代表人张勇,注册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北洼日,法定代表人张勇,注册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北洼路路 9090 号,注册资本号,注册资本 30003000 万元。万元。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事故现场基本情况(三)事故现场基本情况经勘验,现场用于钻探的 2S12 孔位位于蓟门桥东南侧北三环中路西向东辅路最内侧车道内,距离北三环中路 46 号院北门西侧 21 米。其实际坐标为:X=311122.5324,Y=499974.393
6、1,距其图纸所在坐标(X=311122.457,Y=499975.320)向西偏移约 90 厘米。被破坏的燃气管线为 DN600 中压燃气管线,位于现场确定的 2S12 孔位下方,南北向横穿北三环路,埋深约 1.8 米,管顶距路面约 1.2 米,该段燃气管线铺设于保护沟内,上方有20 厘米厚的混凝土盖板覆盖保护。被破坏位置位于管道上方,呈月牙状,长约 12 厘米,宽约 2 厘米。事故现场停放有一台DPP100 型汽车钻,钻头直径为 120 毫米。二、事故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一)事故经过(一)事故经过地质勘察院承揽该项目后,分别从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取得了大钟寺至三元桥 1:500 的总平面图,其中包含地形、地下综合管线及地铁结构设计等内容;从北京市鼎新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了市政燃气管网图,图纸上注明:“图纸资料仅供参考,现场地物地貌变化施工前与燃气管线属地管理单位进行确认,施工注意管线位置及埋深。”。上述图纸中均未载明事故中被破坏的 DN600 中压燃气管线情况。地质勘察院在上述图纸的基础上,未与燃气集团及燃气主管部门进行接洽,核实勘察边界内的燃气管线情况,仅通过查阅城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