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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营西路甲23号“11.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216541 上传时间:2023-01-24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3.8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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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小营西路甲 23 号“11.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17 年 11 月 2 日 15 时左右,在海淀区小营西路甲 23 号清河消防中队院内,清河住宅宿舍区抗震节能综合改造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燃气管线施工破坏事故。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地长泰公司)为更换污水管线,在使用挖掘机开挖污水管沟时,挖掘机触碰到埋深约 80 厘米的 DE110 低压燃气管线,造成燃气泄漏,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燃气抢修电话。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约 10 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该事故发生在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因中地长泰公司在一个月内连续发生两

2、起施工破坏地下燃气管线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区政府授权区安全监管局会同区总工会、区人力社保局、区城市管委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展开调查处理,同时还邀请区监察委参与事故调查。一、事故基本情况(一)工程基本情况清河住宅宿舍区抗震节能综合改造项目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消防总队投资建设,并将该工程发包给中地长泰公司承揽。双方于 2016 年 12 月 15 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建筑工程、结构工程、给排水工程、采暖通风工程

3、、电气工程等施工图纸范围内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合同总价款约 2801.6 万元。事故发生地点小营西路甲 23 号清河消防中队院内的污水管道工程是清河住宅宿舍区抗震节能综合改造项目的一部分,于 2017 年 10 月 9 日开始施工。(二)事故单位情况中地长泰公司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1995 年 1 月 6日,法定代表人孟繁非,住所在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 120 号五层,注册资本 20000 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8100017459L。经营范围: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钢结构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等。2017 年 3 月 1 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4、:(京)JZ 安许证字2016010231-01。2017 年 3 月 1 日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证书编号:D211081608。二、事故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2017 年 11 月 2 日,中地长泰公司作业人员开始开挖清河消防中队院内东南角向西的污水管沟。因前期了解到东南角地下敷设有天然气管道,故先通过人工开挖,确认了燃气主管道位置,在人工开挖寻找垂直方向支管时,遇到回填的坚石,现场人员随即决定使用挖掘机将其挖除。14 时 30 分左右,在使用挖掘机开挖时,挖掘机碰到燃气支管,将其挤裂。现场人员闻到刺鼻气味后,立即拨打了燃气抢修电话,并向上级领导汇报事故情况。11 月 2 日 1

5、5 时 30 分左右,燃气公司相关人员到现场,事故发生后,区应急办、区城市管委、区安全监管局、清河街道办事处、燃气公司等部门相关人员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燃气公司到场后,对泄漏管线采取了降压措施,并开始抢修,并于当日 20 时左右抢修完毕,恢复供气。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10 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三、事故的原因和性质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验调查,并查阅了有关资料,对事故的目击者、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查明了事故原因及性质。(一)(一)事故原因事故原因本起事故的原因是:中地长泰公司在开挖污水管道作业坑施工时,冒险使用挖掘机在地下燃气管道安全距离内进行挖掘作业,导致燃气管线破损,

6、燃气泄漏。(二)事故的性质(二)事故的性质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违规冒险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5.1.4 规定:“作业前,应查明施工场地明、暗设置物(电线、地下电缆、管道、坑道等)的地点及走向,并采用明显记号表示。严禁在离电缆、煤气管道 1m 距离以内进行大型机械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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