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铁厂设备副厂长安全生产职责1、对本单位的设备、设施、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因设备、建(构)筑物维护管理不善原因造成的伤亡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2、组织制定完善设备的维护、保养、点检等规章制度,组织制订完善生产设备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检修规程,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组织对批准后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学习培训教育,并督促贯彻实施。3、制订设备检修计划时,同时制订各项安全防护设施的检修项目,组织制订检修施工期间的安全措施,并检查落实。对因检修中安全措施不完善或不落实造成的伤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4、组织落实安全措施计划,加强各种设备、设施、建(构)筑物的维护、保养、特种设备的年检等管理工作,确保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齐全、完好、有效。5、督促下属有关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和定期复审。对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操作发生的伤亡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6、组织各种设备、设施的专业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问题)及时整改。对因检查不及时,致使隐患长期存在造成的伤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7、严格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参与职工伤亡事故和职工中毒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对因设备、设施、引发的伤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