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事故申报程序,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 制度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员工。第三条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第二章第二章工伤管理职责工伤管理职责第四条各单位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各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安全员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任。第五条安全环保部 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事故
2、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各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第六条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单位工作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第三章第三章工伤范围工伤范围第七条公司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
3、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公司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 公司 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 本条 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九条公司
4、职工符合本条例第 七 条、第 八 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第四章第四章工伤报告处理工伤报告处理第十条各部门须办理工伤者必须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的 3 日内将完整的事故报告及事故分析报 安全环保部 和人力资源部各一份(时间、地点、受伤经过、部位必须写清楚,否则不予办理)。特别情况应在 10 日内完成报告手续。第十一条需鉴定的工伤问题,必须由部门写出申请报告及完整的相关材料,人力资源部审查,总监批准,否则不准上报。第十二条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由安全员或带班组长在当班到安全环保部 登记(其他人员不准代替),登
5、记人员要严格把关,并逐级报告领导,经领导签字、安全环保部、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方可办理工伤。报公司人力资源总监签字、安全环保部 经理签字、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批准。第五章第五章工伤管理工伤管理第十三条员工在作业场所因工负伤,所在单位必须在 8 小时内到 安全环保部 登记。超过规定时间,按迟报事故处罚事故单位当班带班组长、安全检查员各 500 元。第十四条发生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安监部门或当班值班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所有上报调查的事故不论是否有工伤,都必须于第二天认真进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责任明确。准确记录有关技术数据。各种登记、报告、分析必须存档。第十五条工伤休息三个月
6、以上人员,经鉴定后复工的,由鉴定委员会报名单提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如原受伤人员旧病复发,伤者本人可提出恢复工伤申请,经鉴定机构鉴定确诊,认定确是因工伤引起的旧病复发,方可办理工伤待遇。第十六条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工伤鉴定,对鉴定确诊休息的员工应安排治疗,对不具休息的工伤应及时安排复工。第十七条工伤复工员工要求重新住院及转院治疗,必须经鉴定机构鉴定,方可办工伤相关手续。否则一律不予办理工伤手续。第十八条工伤经鉴定复工人员一律回原岗位。因严重“三违”造成的工伤复工前应经安全培训班进行岗前培训后,经有关领导评定后复岗。第十七条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补办工伤的,必须是 6 个月以内发生的工伤,超过 6 个月,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必须履行调查证等手续,有调度登记、事故追查分析记录、调查报告、医院病志必须经过科学仪器诊断的部位,然后提交 安全环保部,经工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第十八条补办工伤部位者,必须是在 30 天之内发生的工伤,如超过 30 天,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部位必须有足够证据,并履行调查取证等手续,有事故追查分析记录、有调查报告、有经过医院科学仪器诊断部位完整的记录。然后交 安全环保部 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