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公司事故风险,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管理。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三条 本制度由负责归口管理和维护。第四条 负责缴纳和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公司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公司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第五条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第六条是职工工伤事故管
2、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第七条 负责职工工伤争议调解,并依法对工伤保险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负责做好因事故造成影响的第三方的安抚工作。第八条 负责财务业务结算。第三章管理内容第九条 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财务部必须确保资金按时支付。第十条发生事故,第十一条 负责接待受事故影响的第三方,并做好安抚工作。第十二条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按工伤事故管理制度执行。第十三条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必须及时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第十四条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第十五条事故后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赔付事宜。第十六条相关记录永久保存。第四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