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14 年修订)目 录1 总则1.1 指导思想和目的1.2 工作原则1.3 依据1.4 适用范围1.5 突发地质灾害等级1.6 预案体系2 组织机构与职责2.1 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2.3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2.4 专家顾问组3 监测与预警3.1 预防行动3.2 监测预警体系3.3 预警级别3.4 预警信息的发布3.5 预警响应3.6 预警级别的变更4 应急处置4.1 信息报送4.2 先期处置4.3 指挥协调4.4 应急处置4.5 信息发布4.6 社会动员4.7 舆情监测与处置4.8 响应结束5 恢复与重建5.1 总结和评估5.2 隐患
2、排查5.3 重建规划5.4 灾后选址5.5 抚恤和补助5.6 生产自救5.7 社会救助5.8 补偿措施5.9 善后重建6 应急保障6.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6.3 技术储备与保障6.4 宣教、培训和演练7 预案管理7.1 预案制定7.2 预案修订7.3 预案实施7.4 奖励和责任追究1 总则1.1 指导思想和目的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从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的需要出发,不断完善本市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管理体系,提升地质灾害快速应急处置能力,高效有序开展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损失
3、,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1.2 工作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原则。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原则。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密切合作,指导区县政府落实各项突发地质灾害处置措施。1.3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防汛应急预案(2014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4、结合本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应由本市预防和处置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1.5 突发地质灾害等级突发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个级别。1.5.1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 1000 人以上,或可能造成 1 亿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险情;(2)因灾死亡 30 人以上,或因灾造成 1000 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灾情。1.5.2 重大地质灾害(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突发
5、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 500 人以上 1000 人以下,或可能造成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险情;(2)因灾死亡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 500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灾情。1.5.3 较大地质灾害(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 100 人以上 500 人以下,或可能造成 5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险情;(2)因灾死亡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 100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灾情。1.
6、5.4 一般地质灾害(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 100 人以下,或可能造成 500 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险情;(2)因灾死亡 3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 1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灾情。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1.6 预案体系本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体系由市、区县、乡镇、村四级应急预案组成。位于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点附近的各单位,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方案。2 组织机构与职责2.1 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在北京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北京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汛指挥部)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市全年地质灾害易发区防治工作;组织地质灾害易发区监测、预警、应急调查、评估和宣传工作;指导区县做好灾害防御工作,配合区县政府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的避险转移工作。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指挥由市国土局局长担任,副指挥由市国土局主管副局长担任。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国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