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关于废止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应急管理部关于废止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关于废止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应急管理部令 第 3 号)应急管理部关于废止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经 2019 年 9 月 16 日应急管理部第29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 长王玉普2019 年 9 月 27 日应急管理部关于废止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为维护安全生产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应急管理部对部分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一、废止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 14 号)。二、废止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9 号)三、废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9 号)。四、废止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8 号)。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