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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发布新增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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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发布,新增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退役军人事务部近日公布第退役军人事务部近日公布第 1 1 号令伤残抚恤管理办号令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自法,自 20202020 年年 2 2 月月 1 1 日起施行。该办法对此前施行的日起施行。该办法对此前施行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6 6 类类人员可享受伤残抚恤待遇。人员可享受伤残抚恤待遇。适用人群适用人群: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

2、、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办法指出办法指出,根据人群不同,将发给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因公伤残人员证。其中,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为新增证件。办法明确办法明确,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等三种类型的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评定残疾等级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

3、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3 年内提出申请;属于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 1 年后提出申请。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伤残证件的种类包括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人员在职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等五类。致残证明致残证明: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执行公务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民事判决书、医疗事故鉴定书等证明材料;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或者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斗争致残证明;统一组织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证明材料。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下一个月起,由户籍

4、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全文: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全文: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 年 7 月 31 日民政部令第 34 号公布根据 2013年 7 月 5 日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2019 年 12 月 16 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 1 号修订)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

5、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有关政策中因战因公致残规定的,可以认定因战因公致残;个人对导致伤残的事件和行为负有过错责任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因战因公致残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第四条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

6、平、公正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公布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第二章第二章残疾等级评定残疾等级评定第五条评定残疾等级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变化与原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对达不到最低评残标准的可以取消其残疾等级。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3 年内提出申请;属于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 1 年后提出申请。第六条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下同)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者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评定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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