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钢(集团)公司建设有限公司“10.13”起重伤害事故事故经过2008 年 10 月 13 日 9 时 50 分,重钢建设公司钢结构一公司起重工钟世勇(男,18 岁,2007 年 7 月重钢技校毕业,本工种工龄 1 年),配合行车工张泽林(女,21 岁,2005 年 7 月重钢技校毕业)在钢结构一公司厂房内对一根长 12m、重 3.5 吨的焊接钢结构支撑梁进行两次翻面作业,钟世勇挂好吊具,行车进行第一次翻面作业后,停顿约十几秒钟,钟世勇突然发现正在翻面的支撑梁左边的另一根支撑梁上有一组氧气、乙炔皮管,为防止翻面时支撑梁之间的撞击损坏皮管,钟世勇就从两根梁之间过去收皮管时,行车工张泽林在没有得到
2、地面起重工钟世勇指挥信号的情况下,突然开动行车进行支撑梁翻面作业,钟世勇被挤在两根支撑梁之间,其他职工立即将钟世勇送重钢医院抢救,因失血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经重钢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 15 时死亡。事故发生后,重钢集团公司接到报告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重庆市安监局、重庆市总工会、重庆市公安局钢城分局等相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成以重庆市安监局一处副处长胡冬忠为组长的重钢建设有限公司“10.13”起重伤害死亡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经济损失:28 万元事故调查情况事故调查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相关人员进行问询调查、事故现场勘察、提取有关资料,事故调查情况如下:1、重钢(集团)公司
3、建设有限公司钢结构一公司起重工钟世勇、行车工张泽林,在重钢技校毕业后与重钢(集团)公司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钟世勇、行车工张泽林分别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起重机械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天车工)操作证(见附件 2:特种作业操作证)。2、经查,重钢(集团)公司建设有限公司钢结构一公司日常起重作业中,在地面指挥人员没有指挥信号或指挥信号不明确的情况下,行车工自行作业现象较为普遍。2008 年 10 月 13日 9 时 40 分,行车工张泽林操作行车在进行第二次翻钢结构支撑梁时,起重工钟世勇未发出行车动车指挥信号(附件 1:事故询问笔录)。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1)、重钢(集团)公司建设
4、有限公司钢结构一公司行车工张泽林在地面起重工钟世勇未发出行车动车指挥信号,且张泽林在行车操作室内不能看见起重工钟世勇的工作状况下,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中“地面指挥人员无指挥信号不吊”的规定,违章操作行车,将起重工钟世勇挤伤死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重钢(集团)公司建设有限公司钢结构一公司日常起重作业中,在地面指挥人员没有指挥信号或指挥信号不明确的情况下,行车工自行作业的违章现象较为普遍,钢结构一公司对违章现象检查、督促、纠正不力,对职工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存在疏漏,起重作业安全管理缺失是导致事故的间接原因。事故性质该事故是由于行车工长期违章作业,
5、钢结构一公司对违章现象检查、督促、纠正不力,起重作业安全管理缺失而导致的责任事故。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令)的规定,建议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如下:1、重钢(集团)公司建设有限公司对本单位违章现象检查、督促、纠正以及对职工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不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对重钢(集团)公司建设有限公司罚款 15 万元。2、重钢(集团)公司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经理常晓东,未有效督促职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6、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安全管理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对常晓东处以上年度一年年收入 30%的罚款。3、建议重钢(集团)公司对建设有限公司相关人员按照内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预防及整改措施:1、重钢(集团)公司建设有限公司认真吸取今年连续发生两起死亡事故的深刻教训,按照对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严格实行行政问责制度,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重钢(集团)公司建设有限公司要深刻反省近年来事故频发的原因,追根溯源,要从安全责任制贯彻落实,安全管理机构组建,安全队伍建设,从业人员素质,日常安全管理等诸多因素中找到症结,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扭转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被动局面。3、重钢(集团)公司建设有限公司立即开展起重作业专项教育培训工作,要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起重指挥手势、哨音、旗语等信号。4、重钢(集团)公司建设有限公司统一配置醒目的起重指挥袖标、背心等指挥标识,严禁多人指挥或无指挥信号动车等严重违章行为的发生。5、行车工必须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十不吊的安全规定,安全部门要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