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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冶机电公司攀长钢公司动力厂四车间煤气发生炉检修工程“4.21”中毒和窒息事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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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221894 上传时间:2023-02-01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1.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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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攀冶机电公司攀长钢公司动力厂四车间煤气发生炉检修工程“4.21”中毒和窒息事故工程概况攀长钢动力厂四车间 4 台煤气发生炉运行两年多来,由于管道及罐体腐蚀和堵寒严重,需要对 4 台煤气炉及附属设备进行检修,攀长钢将检修工程委托给攀冶机电公司,双方于 2007年 8 月 10 日签订了2007 年动力厂四车间煤气发生炉检修协议,攀冶机电公司成立了余成杰任经理的攀冶机电公司攀长钢项目部,并于 2007 年 12 月进场开展检修工作,检修工程于2008 年 1 月完工。1 月 21 日二级二号电滤器投入正常运行时,其东面的绝缘子箱内有蒸汽泄漏,需要对绝缘子箱继续进行检修.攀长钢动力厂四车间与攀冶机电

2、公司攀长钢项目部于 4 月 18 日召开了会议,双方商定 4 月 21 日由攀冶机电公司攀长钢项目部技术人员对绝缘子箱进行检修,攀冶机电公司攀长钢项目部决定由钳工二班工人胡小灵负责此次检修。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2008 年 4 月 21 日上午攀冶机电公司攀长钢项目部钳工二班工人胡小灵办理了煤气危险作业票(作业票明确现场监护工人,是李蕴鑫和袁红)后,带领余德华等 6 名工人进入煤气站内,指挥民工在二级二号电滤器搭架,下午 1 时 50 分左右,在吊下电滤器的绝缘子箱后,胡小灵又打开人孔盖,在用 CO 检测仪检测厚,准备进入二级二号电滤器内。当时在场监护的煤防员李蕴鑫指出他不能入内,要进入电滤器内

3、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胡小灵认为没有什么问题,就擅自进入电滤器内,几秒钟后,胡就晕倒在地。民工余德华见状,立即进入电滤器内,准备去救援胡小灵,进去后他也晕倒在地。后来在场的民工和煤防站的人员相继进入电滤器内施救,才将胡小灵、余德华救起,参与救护的五人也出现呼吸困难症状.受伤人员送到攀长钢四厂医院后,胡小灵、余德华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死亡,其余五人均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发生后,按照该企业事故管辖权限要求,攀长钢和攀冶机电公司分别向省、绵阳市安监局和其上级仑司进行了报告.绵阳市安监局成立以严忠友副局长为组长的“4.2l”事故调查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4、例的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目前,事故调查取证工作已基本完成,死者家属已得到妥善安抚,伤者已康复出院。死伤情况:死亡 2 人,轻伤 5 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工种伤害程度胡小灵男汉35起重工死亡余德华男汉38普工死亡周裕军男汉36焊工轻伤苟安平男汉42普工轻伤梁建刚男汉29普工轻伤王朝金男汉44焊工轻伤雷登荣男汉49普工轻伤直接经济损失:70 万元事故原固及事故性质分析(一)直接原因攀冶机电公司攀长钢目部钳工二班工人胡小灵在二级二号电滤器未按规定进行空气安全取样分析的情况下,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擅自进入二级二号电滤器内,是导致此次事规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攀长钢动力厂煤防站未按煤气危

5、险作业票的规定配备煤气监护人员,煤防员对进入煤气站施工的工人违章作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其职责及时予以制止,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间接原因。2、攀冶机电公司对施工现场疏于管理,安全管理责任制和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职工安全意识差,民工盲目施救是造应此次事故的重要间接原因。(三)事故性质综上所述,并经事故调查组认真研究、分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为此次事故是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法规,现将责任划分和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如下:1、攀冶机电公司安全生产责

6、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对施工现场疏于管理,对职工特别是民工安全教育工作流于形式,职工安全意识较差,施工民工对作业环境存在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认识不足,工人未接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违章作业,盲目施救,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等规定,是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对攀冶机电公司处以罚款 15 万元。2、攀冶机电公司经理赵玉明,是机电公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能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对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监管不理,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等规定,应负此次事故责任的主要领导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对赵玉明处以罚款 3.8 万元(根据攀冶人力资源部提供的赵玉明收入证明,赵玉明 2007年年收入 127626 元,按 30%计处罚款)。3、攀冶机电公攀长钢项目部经理余成杰,是该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副经理刘孟,主管该项目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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