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处理工作制度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及时有序的处理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维护学校学校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安全事故处理工作制度:一、要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并保持信息畅通,以便一旦有事故发生能及时处理。二、一旦事故发生,安全领导小组成员成员要迅速到达事发现场,并立即向上级报告(不超过二小时),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险情及有关情况。三、事故发生后不要惊慌,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根据现场情况拨打“110、119、120”等向公安、卫生、防疫等部门报告,全力立即开展力所能及的抢救或抢险,使生命财产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四、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除向上级报告外,还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通知受害人的家属,并做好受害人家属的思想工作。五、安全事故发生后,要成立安全事故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处理事故善后事宜,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六、事故调查和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教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