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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运行规范DB1302T546-2021.pdf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222406 上传时间:2023-02-02 格式:PDF 页数:8 大小:201.8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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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3.100.01CCS B 01唐山市地方标准DB1302/T 5462021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运行规范2021-12-30 发布2022-01-20 实施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1302DB1302/T 5462021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本文件起草单位:乐亭县平顺果蔬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乐亭县绍杰果蔬专业合作社。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顺平、刘立茹、王会权、王建楠、张建新、王建菲、张雪、陈志勇、刘桂娟、曾宪军、陈勐、张颖、孟庆辉、路翠茹、田颖娜。DB1302

2、/T 54620211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运行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要求、运行管理和长效机制。本文件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运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H/T 1278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场质量追溯体系要求GH/T 1279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产品包装要求3术语与定义GB/T 40491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

3、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来源:GB/T 40491-2021,3.1】3.2设立人设立时自愿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人。【来源:GB/T 40491-2021,3.2】4建设要求4.1设立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向所在地行政审批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4.2章程制定4.2.1应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章程。4.2.2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由全体设立人制定并一致通过。4.3组织机构DB1302/T 546202124.3.1应设有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并明确职责。4.3.2理事

4、会应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实际需要设立生产、技术、销售、财务等部门。4.4成员入社4.4.1应按章程规定办理入社登记、核发社员证,健全入社社员管理档案。4.4.2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方式自愿加入,对自愿加入的农民和组织按照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程序,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方可入社。4.4.3农民专合作社的农民至少应占成员总数的 80%;可吸收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入社,具体数量按成员总数设置:20 人以下的设置 1 个,20 人以上的设置不超过总数的 5%。4.5制度建设4.5.1应建立健全包括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与监事会、决策议事、成员管理、生产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社务公开、

5、档案管理等相关制度。4.5.2应有效执行各项制度,并结合实际适时修订完善。4.6资源配置4.6.1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可连接互联网的电脑、打印机等信息化办公设备。4.6.2应具备保障生产和服务活动的资金或相应的融资能力。4.6.3应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地、生产设施和机械设备。4.6.4应掌握开展生产和服务所必需的、相对先进的技术或具有可靠的技术保障。4.6.5配备必要的管理、财务人员及其它生产经营人员。5运行管理5.1日常运行管理5.1.1遵守章程5.1.1.1应根据自身和外部发展环境变化,经成员民主讨论,及时修订完善章程,执行章程规定。5.1.2民主管理5.1.2.1选举决策5.1.2

6、.1.1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5.1.2.1.2重大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5.1.2.1.3每年至少召开 1 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5.1.2.2民主监督执行监事(监事会)应对日常财务进行审核监督,每年定期向成员公布财务状况,接受监督。5.1.2.3社务公开每年应向成员公开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5.1.3财务管理5.1.3.1应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财会人员或财务委托代理。DB1302/T 546202135.1.3.2应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记载出资额、量化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5.1.3.3应向成员签发出资证明(或在社员证上注明),并以记名方式对成员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所占比例等情况进行登记。5.1.3.4农民合作社获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或者接受他人捐赠的财产,应当用于农民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补助或者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应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农民合作社成员退社时,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所量化到成员份额内的财产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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