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暂行规定安徽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应急2021155 号各市应急管理局,有关省属和中央在皖企业,有关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安徽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暂行规定安徽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已经 2021 年 12 月 6 日厅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安徽省应急管理厅2021 年 12 月 15 日(此件公开发布)安徽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升安全生产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
2、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暂行规定。第三条省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及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省应急厅组建全省安全培训考核专家组,并对专家组进行分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动态管理,承担安全培训理论知识和实操考试的师资及培训考核技术支撑和保障工作。第五条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除特种作
3、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发培训合格证,式样可参照关于更新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式样的通知(应急厅201953 号)中相应式样和规范。第六条安全培训的方式包括面授、网络培训等形式。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可采用面授或网络培训的方式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由安全技术理论培训与实际操作培训两部分组成;理论培训可采用面授或网络培训的方式组织实施。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培训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我省的有关规定。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
4、工作,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全面负责。主管培训工作的负责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他负责人落实“一岗双责”,对其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培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须应当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作业。第三章安全培训机构管理第十条安全培训机构是指对外承揽安全生产培训业务,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第十一条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教师应当具有熟悉安全培训教学规律、掌握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和技能,专(兼)职师资应当在本专业领域具有 5 年以上的实践经验。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
5、培训专(兼)职师资应当在相应作业类别领域具有 5 年以上的实践经验。其他条件应当满足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2016)等有关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不得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第十二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的基本条件,实际操作培训建设和设备配备应当符合安徽省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点验收暂行标准要求。第十三条安全培训机构建立时,应当将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条件报送属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已报告的培训机构发生注销等变更行为的也需向属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安全培训机构对安全培训条件的真实性负责,并纳入培训机构信用体系管理。第十四
6、条安全培训机构在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前,应当向辖区应急管理部门报送培训计划、培训方案,并按照相关培训大纲、学时等要求,组织开展培训,并接受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第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收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公开公告收费项目、标准,遵守市场规则,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指导性标准收费。第十七条各级应急部门建立培训机构培训条件、培训质量、信用评估体系,加强过程管理,运用好评估结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并完善衔接事前与事中,事中与事后监管的运行保障机制。任何单位或组织不得组织安全培训机构资格审批或其他形式的变相审批。第十八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公示公告本地区的安全培训机构名称、地址和培训范围,以及联系方式和举报方式,便于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自主选择,同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第四章网络培训管理第十九条网络培训平台建设和发展坚持规范引导、市场运作、符合实际、便于操作的原则,加快形成兼容、开放、共享、规范的安全生产网络培训机制。第二十条线上培训仅作为理论培训的组织开展方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