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减少灾害发生及其带来的损失,保护森林资源和国土生态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和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森林防火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齐抓共管、协同联动,预防为主、积极消灭,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第三条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
2、人是本行政区、单位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森林防火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森林防火工作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森林防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有关单位明确的森林防火责任人,对本单位森林防火工作负直接责任。第四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及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在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灾后处置中的工作责任以及责任追究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森林防火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第二章管理责任管理责任第五条第五条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如下森林防火管理责任:(一)根据省森林防火规划,组织编制本地区森林防火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二)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
3、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三)建立健全本级森林防火组织指挥体系,明确办事机构及工作人员,推动乡镇全覆盖。(四)建立森林防火专家库,组建森林防火专家组。(五)建立森林防火监控系统及应急指挥平台。(六)加强森林消防和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七)划定森林防火区,及时向社会公布。(八)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对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检查督促。第六条第六条森林防火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落实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加强监督检查。第七条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
4、单位应当完善森林防火责任制,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第八条第八条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实行森林防火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严密监测森林火情,及时做好相关处置工作。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严格执行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制度,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必须及时、如实、逐级向上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不得漏报、迟报、瞒报、谎报。第三章第三章预防责任预防责任第九条第九条有森林防火任务的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一)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森林防火宣传,组织单位、学校、村(居)民委员会、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开展经常性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森林防火意识。(二)建立健全护林员队伍,划定管护责任区,明确责任与任务,严格
5、考核。(三)坚决执行野外火源管理有关规定,制订并落实本辖区野外火源管理措施,及时排查森林火灾隐患并落实整改。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订森林防火村规民约,严格管制野外农事、民俗用火。(四)加强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管理,对经批准的生产、生活用火加强管理,督促落实防火措施;对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及时依法处理。(五)根据需要组建专业化程度较高的森林火灾扑救队伍,配齐扑火装备,开展必要的培训和演练。(六)做好本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工作,及时更换、维修。第十条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责任:(一)组织宣传、林业、教育、民政、旅游、交通等有关单位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重点在家庭、社区、学校、农村以及机关、工矿企
6、业中普及森林防火知识。(二)组织气象、林业部门和宣传媒体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森林火险预警信息,落实预警响应应对措施。(三)严格执行野外火源管理规定,采取有力措施管好野外火源。1进入森林特别防火期,应全面组织清理铁路、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以及其他主要道路两旁的可燃物;对林缘地带和林区内的营地、监狱(看守所)、厂矿、油(气)站、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电力、通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垃圾焚烧场以及森林旅游区开展隐患排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2加强对进入森林防火区活动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严格管控各种生产、经营和建设、施工所需的野外用火,做好火灾防范措施。3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如遇持续高火险天气,必须发布命令,在森林防火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依法处罚违规野外用火。(四)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每 5000 亩林地至少配备 1 名专职护林员,落实护林经费,明确责任,严格考核。(五)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并配齐装备;组织、指导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建立森林消防队伍,组织开展防火培训和演练。(六)对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督促其森林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