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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前安全要求.docx

上传人:人民至上 文档编号:231670 上传时间:2023-02-09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1.6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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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前安全要求1、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2、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板或断开,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3、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挂牌;动火作业区域内的设备、设施须由生产单位人员操作。4、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 23.5%(V/V)。5、距离动火点 30m 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半径 15m 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 15m 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6、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 10%(LEL)。7、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清洗、置换和通风后,要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8、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必要时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9、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在每次使用前与其它同类型检测仪进行比对检查,以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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