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实施须知1 目的本文件对船舶运输危险品货物作出规定,旨在当船舶装运危险品货物时,船员、船舶和货物的安全得到保障。2 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公司进入 SMS 的所有船舶。3 参照文件3.1 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3.2 IMO(A648)决议4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实施细则4.1.1 危险货物运输必须遵照国家有关运输危险货物的规定和要求办理手续,必须符合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有关港口的规定。4.1.2 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要适合所运货物性质的要求。4.1.3 船舶装运进口或过境危险货物时,必须在预定抵港三天前通过代理,向到达港或过境港港务监督申报所装危险货物的学名、编号、数量、包
2、装、货位及收货人名称,航程不足三天的开航后应立即通过代理向到达港申报。4.1.4 船舶装运出口危险货物时必须取得下列证书:4.1.4.1 危险货物鉴定单位主管部门签署的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4.1.4.2 国家商检部门签署的包装适用证书;4.1.4.3 由港务监督签署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准装单;4.1.4.4 集装箱形式运输的危险货物,需备有有关法定机关签认的危险货物装箱证书;4.1.4.5 装运放射性物品除具备上述证书外,还必须取得由剂量核查单位签发的放射性物质剂量检查证书。4.1.5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核对运单内所填写的危险货物的类别、编号、品名、数量、包装、标记、标志、并了解其特性和意外事
3、故发生时所应采取的特殊防护措施。4.1.6 危险货物必须具有合格的包装和明显、正确的标志。除因包装过小只能粘贴或刷印较小的标志外,危险货物标志不应小于 100mm100mm;集装箱、可移动罐(柜)使用的标志,不应小于 250mm250mm。4.1.7 凡不按规定填写单证或包装损坏的、标志不清的,均不予承运。集装箱内使用固体二氧化碳(干冰)制冷时,装箱人应在集装箱门上显著标明危险:内有二氧化碳(干冰),进入前需彻底通风字样。4.1.8 承运装过危险货物的空容器(除经倒净,并按章持有证明者外),应按其原装危险货物运输要求处理。4.1.9 装运爆炸品和一级易燃液体(闪点低于 28 度),必须事先申请
4、船检部门对船舶进行临时检验,并取得证书后方可承运。4.1.10 船舶应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配置应有的消防设备,烟火报警系统及救生、消防设备均应处于良好适用状态,确保船舶安全检查操作的一切通畅无阻。4.1.11 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不论航行、锚泊、装卸、待命均应按规定悬挂信号或显示灯光信号,应配置测爆仪、测氧仪和所装危险货物所必须用的特殊防护用具和器材。4.1.12 承运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论航行、锚泊、装卸、待命均应按规定悬挂信号或显示信号,应配置测爆仪、测氧仪和所装危险货物所必须用的特殊防护用具和器材。4.1.13 承运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要根据本轮情况,制定出相应的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防范措施。
5、配装危险品须得到港监同意并持有危险品监装证书。4.2 配载与装船4.2.1 配载危险货物船舶必须做到:4.2.l.1 对已承运的危险货物,必须根据本轮设备条件,航行区域和危险货物的种类,性质及危险程度选择适当的舱位,认真制定积载计划;4.2.1.2 必须严格按照危险货物配装表及危险货物明细表中提出的积载隔离要示正确合理配载;4.2.1.3 在积载位置安排上,必须做到危险货物后装先卸;4.2.1.4 计划积载图必须经船长审签,如有港监监装人员则必须经其同意。积载位置如有变化,也须经船长及港监监装人员同意方可变动。4.2.2 船舶在装载危险货物作业过程中,值班驾驶员和其他值班人员必须在现场落实各项
6、安全措施。船长或大副应监督布置下列工作:4.2.2.1 布置有关人员在装货现场备妥相应的消防器材和防护用品,并使其处于适用状态。4.2.2.2 装载爆炸品、一级易燃物品、毒害品和放射性物品时,装货机械应按额定负荷降低 25%使用,值班驾驶员和值班水手必须严格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在甲板设立正在装卸危险品,严禁烟火警告牌,并检查督促作业人员不得携带火种或穿铁掌进入现场;4.2.2.3 在装载作业中,遇有闪电、雷击、雨雪或附近有火警时,值班驾驶员必须立即组织关舱,停止作业,因故停工时,值班驾驶员应派人在现场值班。4.2.3 船舶装载爆炸品、剧毒品时,船长应亲临现场,督促指导,装载一级危险品时,大副、货运员、值班驾驶员及看舱水手必须在现场监装。应做到:4.2.3.1 检查危险货物包装外表是否完好,标志是否正确清楚,凡包装破损,潮湿渗漏,沾污影响安全质量的不得装船。4.2.3.2 己装运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及可移动的罐(柜)应检查其铅封是否完好,外部和门盖有无损坏、变形,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准装船。4.2.3.3 督促装卸工人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装舱作业,严禁违章作业。并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