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矿井瓦斯防治瓦斯爆炸的条件及其影响因素瓦斯爆炸的条件是:一定浓度的瓦斯、高温火源的存在和充足的氧气,三者缺一不可。预防瓦斯爆炸的措施(1)防止瓦斯积聚的措施所谓瓦斯积聚是指瓦斯浓度超过 2%,其体积超过 0.5m3 的现象。防止瓦斯积聚的方法有:1)加强通风。防止瓦斯积聚的最主要的措施是加强通风。矿井建立一个完善合理的矿井通风现象,做到稳定、可靠、连续地向井下所有用风地点输送足够数量的新鲜空气,以保证及时排除和冲淡矿井瓦斯和粉尘,使井下各处的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2)严格检查和监测井下瓦斯浓度。严格检查矿井的通风状况及瓦斯浓度的变化是瓦斯矿井重要的日常管理工作,它是防止瓦斯事故的
2、前提。为了防止漏检,除加强管理,加强教育,提高工作者的责任心之外,还必须应用现代化装备,采用先进的瓦斯自动检测报警装置。3)及时处理积聚瓦斯。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每一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这是矿井日常瓦斯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预防瓦斯爆炸的关键工作。生产中容易积聚瓦斯的地点有: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独头掘进工作面的巷道隅角、采煤机附近、顶板冒落的空洞内、停风的盲巷中、低风速巷道的顶板附近、综采工作面放煤口及采空区边界处、发生瓦斯喷出的地点等。处理局部积聚瓦斯的方法主要:加大风速及风量、密闭隔离和抽放瓦斯三种。4)抽放瓦斯。对于采用一般通风方法
3、不能解决瓦斯超限的矿井或工作面,可以采用抽放瓦斯的方法,将瓦斯抽至地面加以储存利用或排除。(2)防止瓦斯引燃的措施防止瓦斯引燃的原则:禁止一切非生产需要的火源下井;对生产中可能发生的热源严加管理;防止热源产生或限制其引燃瓦斯的能力。1)加强明火管理。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严禁烟火进入井下;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或使用电炉;井下禁止打开矿灯外壳;井口房、瓦斯抽放站及通风机房周围 20m 内禁止使用明火;井下焊接时,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严格井下火区的管理等。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办法直接灭火,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2)消除电器火花。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及供电网络,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
4、规程的有关要求。要保证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好,消除电器火花的产生。3)防止静电火源。矿井中使用的高分子材料(如塑料、橡胶、树脂)制品,其表面电阻应低于规定值。洒水、排水用塑料管壁表面电阻应小于 109,压风管、喷浆管壁表面电阻应小于 108,抽放瓦斯用管壁表面电阻应小于 106。4)防止摩擦火花。由于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机械摩擦、冲击火花引起的燃烧危险增加了。为防止由此而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采取的措施有:在摩擦发热的部件上安设过热保护装置(如液压联轴器上的易熔合金塞),温度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利用难引燃性合金工具,在摩擦部件的金属表面溶敷活性小的金属(如铬),使形成的摩擦火花难以引燃瓦斯。5)严格
5、放炮制度。有瓦斯爆炸危险的煤层中,采掘工作面只准使用煤矿安全炸药和瞬发电雷管,在使用毫秒烟气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 130ms。打眼、放炮和封泥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严禁放糊炮、明火放炮和一次装药分次放炮。二、矿井火灾防治外因火灾的防治(1)防止火源的产生1)加强明火管理。严格杜绝火源。严禁将烟火带入井下,严禁井下吸烟,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 20m 内严禁烟火,也不准用火炉取暖。井下严禁使用灯泡或电炉取暖。2)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电焊作业,必须作业时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3)地面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与进风井的距离不得小于 80m。不得将矸石山或炉灰场在
6、进风井的主导风上风侧,也不得设在表土 10 以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设在有漏风的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4)严禁在井下存放用完后剩下的汽油、没有和变压器油。(2)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新建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井筒、平硐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 20m 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3)防止电气火灾电气火灾是指发生在各种电气设备上的火灾,常因供电过负荷、电气元件接触不良、操作失误产生电弧火花引起。预防电气火灾的措施是:机电设备应正确选用熔断器(片),正确使用检漏继电器,当电流短路、过载或接地时能及时切断电源;电缆接头必须使用防爆接线盒,严禁使用“鸡爪子”和“羊尾巴”接头;严禁违章使用和操作井下电气设备等。(4)防止摩擦火花引起火灾随着煤矿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必须做好井下机械运转部分的保养和维护工作,防止摩擦和冲击产生火花,引起火灾。(5)防止火灾扩大1)设置消防材料库。消防材料库的作用是储存消防材料以便发生火灾时迅速而有效地灭火。因此,每一矿井必须在井上下设置符合要求的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