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发 文 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 第 14 号发布单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15-09-25实施日期:2016-01-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活动及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三条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
2、、监测、施工图审查、预拌混凝土生产等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承担质量责任。第四条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园林绿化、文物、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用设施、园林绿化、文物、人民防空等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交通、水务、公安消防、质监、环保、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第五条建设工程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单位和人员依法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可以提供咨询、培训、信息、技术等服务,建立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向建设工程
3、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第六条第六条本市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认证、检测、咨询、培训、保险、担保、信用评价等服务。第七条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第二章建设工程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第八条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应当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单位责任,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对建设工程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督促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处理建设过程和保修阶段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第九条第九条勘察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负责。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
4、强制性标准开展勘察工作,勘探、测试、测量和试验原始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签署齐全。第十条第十条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设计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设计工作,保证设计质量。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偷工减料,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实行绿色施工。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实施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技术条件,并对承担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对监理工
5、作负责。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鉴定活动,并对检测、鉴定数据和检测、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工程监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负责。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按照规定对产品质量负责。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时,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结构性材料、重要功能性材料和设备进场检验合格后,供应
6、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供应单位名称、材料技术指标、采购单位和采购数量等信息。供应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材料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还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第十七条第十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对原材料质量进行检验,对配合比进行设计,按照配合比通知单生产,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生产质量进行验收。第三章建设工程有关人员的质量责任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各自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建设相应质量承担直接责任。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各阶段的质量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质量责任,并对由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者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者质量问题承担责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者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从事工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