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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日期2020-08-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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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发 文 号:发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20-05-15实施日期:2020-08-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章 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质量责任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按照各自责任对建设工程活动进行管理。第三章 建设工程各阶段质量责任第一节前期阶段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在勘察

2、、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应用集成,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第二节材料进场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材料进场登记制度,查验相关质量证明文件,将供应单位、使用单位、材料技术指标、抽样检测等信息登记存档。第三节工程施工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依法应当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施工。第四节 竣工验收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先进行质量自检;自检合格的,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第五节 保修使用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鼓励从事住宅房地产开发的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投保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第四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设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质量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差别化管理制度,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机制。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 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抢险救灾建设工程、临时性建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 2020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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