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发 文 号:发布单位: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15-11-27实施日期:2015-11-27(2012 年 2 月 22 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5 年 11 月 27 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 在本市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工程建设、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以及在本市
2、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在本市管辖海域以外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造成本市管辖海域污染和海洋生态破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执行。第三条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有利于海洋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使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第四条第四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管辖海域内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生态修复,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以及其他海洋
3、开发利用活动对海洋污染损害的防治工作。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本市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防治工作。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所辖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其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调查处理。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调查处理依法由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处理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
4、业污染事故。市水务、交通港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第五条第五条 海洋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海陆统筹、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海洋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环境整治与陆源污染控制相结合的海洋环境保护机制。第六条第六条 市和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洋环境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加大资金投入。本市鼓励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生态修复。第七条第七条 本市鼓励海洋环境保护科技创新、海洋资源综合利用,推行清洁生产,防止污染海洋环境。第八条第八条 市和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海洋
5、环境保护意识。对在保护、改善海洋环境,举报、制止海洋环境污染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第九条第九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和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本市海洋功能区划、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第十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拟定本市海洋环境质量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监测、监视规范和标准,统一组织
6、本市管辖海域的海洋环境监测、监视,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环境质量公报。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本市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实现本市海洋环境监测、监视资料的信息共享。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管辖海域定期组织海洋环境调查评价。调查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生态状况,以及重点海域、主要入海河流污染物排放等基本情况。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风暴潮、海浪、海冰、海啸、赤潮等突发性海洋自然灾害应急观测、预报、预警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配备应急设施,并将应急方案报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当事人必须立即启动应急方案,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同时立即向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接到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后,必须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