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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237198 上传时间:2023-02-23 格式:DOCX 页数:24 大小:26.1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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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发 文 号:发布单位: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19-01-18实施日期:2019-03-01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第三条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

2、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绿色发展示范城市,开展区域污染协同防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第四条第四条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项目建设、执法监管中,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第五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组织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持续改善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第六条第六条市和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

3、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融资机制,推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第八条第八条支持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生态环

4、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第九条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各类媒体应当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条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绿色、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改善

5、生态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和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调整和修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拟定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分年度确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并推动落实。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本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

6、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本市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设和完善本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和监测数据共享机制,依法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市和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实施重点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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