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天津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管理办法.docx

安全生产视频网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237193 上传时间:2023-02-23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4.6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天津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天津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天津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天津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天津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天津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管理办法发 文 号:令 2018 年第 4 号发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8-03-01实施日期:2018-05-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建筑玻璃幕墙(以下称既有建筑玻璃幕墙)的使用维护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的建筑玻璃幕墙除外。本办法所称建筑玻璃幕墙,是指由玻璃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的、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

2、筑外围护墙。第三条第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协调处理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第四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指导。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保、安全生产监督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既有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工程质量第五条

3、第五条 建筑玻璃幕墙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建筑玻璃幕墙承担质量责任。第六条第六条 采用建筑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采用玻璃幕墙的建筑转让时,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移交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应当载明建筑玻璃幕墙的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设计使用年限,施工单位的保修责任,维护、检修要求,易损部位结构、易损零部件更换方式以及使用注意事项等内容。第七条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在建筑玻璃幕墙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第三章使用维护第八条第八条

4、 既有建筑玻璃幕墙的安全使用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安全使用维护责任人:(一)建筑物为单一业主所有的,该业主为建筑玻璃幕墙的安全使用维护责任人;(二)建筑物为多个业主共有的,全体业主为建筑玻璃幕墙的安全使用维护责任人。建筑物为多个业主共有的,业主可以协商确定一个业主牵头组织建筑玻璃幕墙的安全使用维护。本市鼓励业主投保既有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的相关责任保险。第第九条九条 业主应当承担下列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安全使用维护责任:(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进行使用和日常巡查、维护、检修;(二)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性鉴定及大修;(三)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并对因既有建筑玻璃幕墙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承担日常巡查、维护、检修、安全性鉴定及大修等费用;(五)建立管理档案,包括日常巡查、维护、检修、安全性鉴定及大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资料。第十条第十条 业主可以自行负责既有建筑玻璃幕墙的安全使用维护,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安全维护单位)负责既有建筑玻璃幕墙的安全使用维护。业主委托安全维护单位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既有建筑玻璃幕墙维护的具体内容、方式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业主或者安全维护单位对既有建筑玻璃幕墙进行日常巡查,应当做好巡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业主

6、或者安全维护单位应当委托原施工单位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既有建筑玻璃幕墙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既有建筑玻璃幕墙遭遇强风袭击、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后,业主或者安全维护单位应当及时委托原施工单位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建筑玻璃幕墙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损坏程度制定处理方案,及时处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采用建筑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业主或者安全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年限委托鉴定单位进行安全性鉴定。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或者安全维护单位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单位进行安全性鉴定:(一)面板、连接构件、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现象的;(二)遭受强风袭击、地震、火灾、爆炸等灾害或者事故造成损坏的;(三)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四)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但需要继续使用的;(五)需要进行安全性鉴定的其他情形。受委托的鉴定单位应当具有建筑玻璃幕墙检测与设计能力。鉴定单位应当出具鉴定报告,经鉴定建筑玻璃幕墙存在安全隐患的,鉴定单位还应当自出具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规范 > 地方法规 > 天津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