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 文 号:渝安监发2013157 号发布单位: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09-24实施日期:2013-10-24此规范性文件已经登记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现予以公布。渝文审201334 号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安监发2013157 号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
2、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经市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1334 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 年 9 月 24 日重庆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
3、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含长输管线)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第四条第四条重大危险源的安
4、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办法,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市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安全管理工作。依法重点对一、二级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检查。区、县(自治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对辖区内所有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监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信息的更新与管理,建立、维护与管理重大危险源监管信息系统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定期分析、评估重大危险源安全信息,制
5、定相关工作制度、办法和监管措施。根据有关规定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送重大危险源档案资料及有关信息。第五条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辨识和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措施。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等机构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保证工作质量,并对所出具的报告、证明负责。第六条第六条我市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
6、推进全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第七条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并对辨识结果负责。辨识结果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辨识依据;(二)辨识单元范围;(三)辨识单元内危险化学品名称及临界量。(四)辨识单元内危险化学品存在数量及所处位置;危险化学品的存在数量应按下列规定辨识:1对于储存区域,危险化学品的存在数量应当是储罐或仓库的设计允许最大储存量。2对于生产场所,危险化学品的存在数量应当是生产达到设计最大负荷时的最大量。3对于管道项目,危险化学品的存在数量应当是发生事故后管道所能泄露出的危险化学品最大量。(五)辨识的计算过程及结论。第八条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通过辨识确定本单位没有重大危险源的,应将辨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区县(自治县)级安监部门。第九条第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服务机构进行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