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发 文 号:渝应急发202046 号发布单位: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日期:2020-06-24实施日期:2020-07-01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落实“管理、装备、素质、系统”四个要素并重原则,深入推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等要求,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新建、改扩建、技改煤矿可参照执行。第三条第三条考核定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
2、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体系)。第四条第四条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煤矿必须具备管理体系总则部分设定的基本条件,有任何一条不具备的,不得被确认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对已无掘进工程的生产煤矿可按管理体系进行考核定级,其中矿井掘进专业不考核,最终分值按权重折算;对没有采煤工作面的煤矿,不得进行考核定级。第五条第五条煤矿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3 个等次,所应达到的要求为:一级:煤矿标准化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 90 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1.井工煤矿井下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的;2.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
3、 1 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 2 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 3 年的;3.标准化一级检查考核未通过,自考核定级部门检查之日起未满 1 年的;4.因管理滑坡被降低或撤消等级未满 1 年的,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被撤消等级未满 2 年的;5.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在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期内的;6.井下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二级:煤矿标准化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 80 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1.井工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的;2.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半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 1 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 3 年的;3.因管理滑坡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
4、组织生产被降级或撤消标准化等级未满半年的;4.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在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期内的。三级:煤矿标准化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 70 分。第六条第六条煤矿标准化管等级实行分级考核定级。申报一级的煤矿由产煤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市应急局组织复核,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考核定级。申报二级、三级的煤矿由区县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市应急局组织考核定级。第七条第七条煤矿标准化考核定级按照企业自评申报、初审、考核(复核)、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煤矿标准化考核定级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煤矿企业申请后的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定级
5、。煤矿企业和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通过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zhxx.chinacoal-,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完成申报、初审、考核、公示、公告等各环节工作,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信息化方式开展考核定级等工作的,不予公告确认。(一)申报。煤矿对照管理体系全面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煤矿标准化等级申报表,依拟申报的等级自行或由隶属的煤矿企业向区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申请。煤矿上级企业要对煤矿申报材料、自评等级把关,签署意见。(二)初审。区县主管部门收到初审申请后,应及时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经初审合格和检查发现的隐患整改合格后,以正式
6、文件向市应急局提出考核(复核)申请,同时在信息系统上进行审核上报。煤矿标准化现场检查原则上实行区县和市级逐级进行,对一般事故(瓦斯事故、水害事故除外)撤消等级重新申报评级的煤矿以及申请将三级升为二级的煤矿标准化现场考核,可采取区县和市级部门联合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对于按原标准已取得有效等级的煤矿,首次按新管理体系申报、考核等级时,可采取区县和市级部门联合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三)考核(复核)。市应急局在收到区县主管部门经初审合格的煤矿企业标准化等级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审核合格后进行现场检查或抽查,开展考核定级(复核)。申报一级的煤矿由市应急局复核通过后报国家煤矿安监局考核确认。(四)公示。对考核合格的申报煤矿,由区县主管部门组织监督检查该矿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并将整改报告报送市应急局,市应急局在本单位的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其中一级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五)公告。对公示无异议的煤矿,考核定级部门应确认其等级,并予以公告。同时由市应急局将公告名单经信息系统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各级标准化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