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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实施日期2016-01-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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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讲解了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的具体规定。该办法明确了宣誓誓词内容,即宣誓者应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和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并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文件还详细规定了不同层级的国家工作人员宣誓仪式的组织方式。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相关人员,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组织;地级以上市及县(市、区)级别的相应人员宣誓仪式则由对应级别的人民代表

2、大会会议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组织;乡、民族乡、镇级别人员宣誓仪式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决定任命的人员,宣誓仪式也由相应级别的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对于法院和检察院系统的相关人员,包括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其宣誓仪式同样由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广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具体涵盖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乡、民族乡、镇四级行政区域内的相关机构。这包括但不限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政府正副职领导,法院院长、副院长及相关审判人员,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及相关检察人员等。此外,还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各工作委员会成员以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等。该办法旨在确保所有新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正式履职前,通过公开宣誓的方式强化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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