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6 号)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3 年 7 月 27 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公布,自 2023 年 10月 1 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 年 7 月 27 日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2 年 10 月 13 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6 年 9 月 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3 年 9月 27 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7 年 11 月 30 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3 年 7 月 27 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对消3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
3、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
4、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具体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其他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安全生产责任。4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障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安全生产信
5、息化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风险管控、事故隐患治理、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机制,将安全生产纳入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定期研判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
6、产委员会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实施本地区安全生产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5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具体工作,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并及时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按照有关安全生产职责分工的规定执行。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发区、经济合作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将安全生产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