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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日期2016-03-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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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讲解了广州市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细则。该规定指出,居住区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居住区,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涵盖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各类设施,旨在满足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并实施规定,区级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规定强调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的原则,要求公共服务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并按规定验收交付使用。对于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公益性设施,由建设单位代建后无偿移交;其他设施则按规划功能使用或由特定企业委托建设。同时,明确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具体时序要求,如独立设置的设施应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完成50%前建成,全部设施在80%前完成。此外,还规范了规划编制及土地出让公告中对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要求。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广州市新建居住区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等领域。具体涉及城市不同规模居住人口聚居地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居住区和保障性住房居住区。该规定的适用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市、区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规划、城管、教育、卫生等多个行政部门以及电力、邮政等企业单位,还有参与居住区建设的开发商和其他相关方。通过明确各方职责,确保居住区内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能够按照规定有效规划、建设、移交并投入使用,为居民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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