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证处管理暂行办法讲解了深圳市为创新经济特区公证管理体制,提高公证服务质量和公信力而制定的管理规定。该办法详细阐述了公证处的性质与职能,明确其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并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举办。文件强调建立以管委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的有效制衡来确保公证工作的合法性、客观性、公正性和及时性,并提出拓展公益性公证事项范围以满足社会需求。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了公证处在法律框架下接受市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指导的具体要求。在治理结构方面,办法明确了管委会作为决策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审定发展战略、年度计划、财务预算等重要事务;确定管委会组成人员及其任期,以及解聘委员的情形;规定主任委员的具体职责与会议召开规则;描述了执行机构的构成、职责及运作方式,特别是公证处主任和副主任的产生、任命流程及其任期。深圳公证处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内所有涉及公证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尤其是公证处内部工作人员,如公证员、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于希望了解或参与深圳经济特区公证体制改革进程的社会各界人士也具有参考价值。此办法旨在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清晰明确的行为准则和工作指南,同时也为社会各界提供了了解深圳公证体系运作机制的机会,有助于增强公众对公证服务的信任度和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