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锡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发 文 号:令 2013 年第 138 号发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3-05-09实施日期:2013-07-01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抽水站、灌区、沟渠、塘坝及其配套设施等。第三条第三条 水利工程遵循分级管理、属地管理和单位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发挥水利工程效益。第四条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
2、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机构和单位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第五条第五条 市、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主管机关,负责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镇、街道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权限范围内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养护,依法收缴、管理和使用水利工程水费,制定和执行防汛抗旱及水情调度方案,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发挥工程效益。第七条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水利工程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权对破坏
3、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检举。在水利工程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第八条 水利工程按照受益和影响范围的大小进行管理。犊山、直湖港、梅梁湖泵站水利枢纽工程、大渲河泵站、五里湖入湖河道节制工程以及市城市防洪工程等重要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受益和影响范围跨市(县)、区的水利工程,可以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所在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跨镇、街道的水利工程,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在镇、街道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由镇、街道水利管理机构管理。第九条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
4、兴建的水利工程,由兴建单位按照所在地区防洪排涝和工程管理要求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涉及航道和港口的,应当符合航道和港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属于国家和省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第十条 水利工程管理应当确定管理范围,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和防汛抢险的需要。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有堤防的河道,以两岸堤防之间(含堤防)及护堤地范围确定;(二)已编制河道规划的无堤防河道,以河道规划确定的规划控制线范围确定;(三)未编制河道规划的无堤防河道,以水域、沙洲、滩地及河口两侧五至十米(县管以上河道为十米),或者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设计洪水位范围确定;(四)
5、湖泊以水域、蓄洪区、滞洪区、环湖大堤及护堤地范围确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涵闸、抽水站、水库、灌区管理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大型涵闸,以主体建筑物中心线为准,上下游河道、堤防各五百米至一千米,左右侧各一百米至三百米范围确定;(二)中型涵闸,以主体建筑物中心线为准,上下游河道、堤防各二百米至五百米,左右侧各五十米至二百米范围确定;(三)大型抽水站,以站房和进出水池中心线为准,上下游河道、堤防各五百米至一千米,左右侧各一百米至三百米范围确定;(四)中型抽水站,以站房和进出水池中心线为准,上下游河道、堤防各二百米至五百米,左右侧各五十米至二百米范围确定;(五)大中型水库,以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下的
6、库区和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一百米至二百米范围确定;(六)小(一)型水库,以坝顶高程以下的库区、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二十米至五十米,大坝两端山头、岗地各五十米至一百米和已划定属水库管理的鱼池、山林、土地等范围确定;(七)万亩以上灌区,以干渠背水坡坝脚外五米、支渠背水坡坝脚外二米范围确定。前款第五项中的大中型水库大坝两端山头、岗地的管理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安全管理需要确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河道、湖泊堤防的管理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水利工程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幅度范围内确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下列市属重要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犊山枢纽工程:上游河道至二泉桥,下游河道至环湖路大渲河桥;左右两侧以船闸中心线为准,左侧有堤的,至迎水坡堤脚外二十米,无堤的,向左一百二十米,右侧至防洪大堤右堤肩外三十米(五里湖节制闸至右三百米)。(二)梅梁湖泵站枢纽工程:以枢纽主体中心线为准,上游河道至五里湖进水闸、梅梁湖进水闸进水口翼墙外各三十米,下游河道至引水渠梁溪河公路桥外三十米、五里湖出水闸至出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