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发 文 号:令 2014 年第 301 号发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4-03-14实施日期:2014-05-0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维护市容市貌,规范渣土运输秩序,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渣土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渣土运输车辆从事渣土运输以及其他运输活动及空载等状态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渣土,是指工程(含五小工程)建设和建(构)筑物拆除、修缮、装修过程中产生
2、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第四条第四条 渣土运输遵循统筹规划、源头管控、联合执法、安全第一的原则。第五条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渣土运输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处理渣土运输处置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建立与渣土运输监管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和保障机制。第六条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渣土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渣土运输活动的综合监管。区、园区城市管理部门和机构负责辖区内渣土运输的管理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渣土处置、渣土弃置场地设置核准,对违法倾倒或者抛洒渣土污染路面的行为进行查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渣土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第七条第七条 鼓励渣土运输企业成立行业
3、自治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安全生产条件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安全运输专业技能培训活动。第八条第八条 鼓励渣土资源化综合利用,支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用渣土综合利用产品。第九条第九条 本市实行渣土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抵押金用于事故抢险和善后处理;抵押金存缴不足时,应当及时补足。第十条第十条 本市建立渣土运输管理监督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渣土运输违法行为、渣土运输管理和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举报。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举报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邀请城市治理委员会公众委员对渣土运输管理和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第二章 准入管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
4、渣土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制度。企业从事渣土运输活动,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渣土处置核准,核准后方可从事渣土运输活动。个人、挂靠车辆不予核准渣土处置申请。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核准的渣土运输企业名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渣土处置核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二)企业自有渣土运输车辆不少于二十辆,具有固定的停放场地和相应的驾驶人员;(三)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培训、运营、保养和监测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渣土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道路运输营运证、车辆行驶证;(二)安装限速装置、封闭裙
5、边,转弯、倒车视频影像系统或者雷达报警装置运转正常(五小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除外);(三)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具备完整、良好的渣土分类运输设备和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四)按照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编号、反光标贴及放大号牌,车身颜色醒目且相对统一;(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安全和定位装置的安装,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渣土处置需求、道路通行条件、安全运输规范、车辆技术规范,确定本市渣土运输车辆的基本车型、核载质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6、后公布。不符合基本车型、核载质量要求的,不得从事渣土运输活动。五小工程渣土运输车辆核载质量不得超过 1.5 吨。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车辆准入条件合格后,核发并统一安装渣土运输车辆专用铭牌。专用铭牌包括车辆号牌、所属运输企业名称、监管部门举报电话等信息。渣土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擅自拆除专用铭牌。未悬挂专用铭牌的车辆不得从事渣土运输。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市对渣土运输车辆实行限速行驶。城市道路和普通公路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50 公里/小时,高速公路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70 公里/小时。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车辆限速装置。自 2014 年6 月 1 日起,未安装限速装置的渣土运输车辆不予办理渣土准运手续。渣土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私自拆除或者故意损坏限速装置。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车辆安全状况、审核驾驶人员资格和交通违法记录后,核发安全证(五小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除外)。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渣土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取得本市驾驶证件,并具备一年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经历。五小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取得本市小型货车驾驶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安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