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管理办法发 文 号:令 2014 年第 137 号发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4-10-17实施日期:2014-12-01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出租汽车客运个体经营者只可取得一个经营指标。第六条第六条取得经营指标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第七条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经营许可决定后,应当与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订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使用合同。合同应当包含经营权期限、经营指标数量、
2、车辆使用年限、经营模式、服务质量、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八条第八条本市市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期限为六年,县(市)、贾汪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期限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第九条第九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继续经营的,应当在经营权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经营的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第十条第十条出租汽车及其客运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符合转让条件的,应当通过公共服务信息交易平台公开转让。交易双方应当订立转让合同,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出租汽车客运个体经营者因死亡、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营运的,其经营权可以不实行公开转让,由符合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配偶、子女、父母继续经营,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出租汽车及其客运经营权的转让价格,应当以“车辆残值+经营权剩余期限预期收益”为评估基准合理确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之间兼并、重组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九条第十九条通过招投标、考核奖励取得的经营指标到期后依照本办法重新配置。经营指标被收回的,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所涉及车辆的道路运输证。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本办法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