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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日期2014-05-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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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发 文 号:发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14-01-16实施日期:2014-05-01(2001 年 7 月 31 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制定 2001 年 8 月 24 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04年 7 月 16 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 年 8 月 20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3 年 12 月 31 日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

2、订2014 年 1 月 16 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并将水上交通安全监控设施、水上交通安全标志、公益性乡镇渡口及其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和更新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四条第四条 市、县(市)

3、、铜山区、贾汪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县(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机构)具体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渡口、农用自备船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 航行、停泊、作业第五条第五条 运输船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船舶证书;(二)按照技术标准配备显示号灯、号型;(三)船名、船名灯箱、船籍港、载重线等标识牢固、清晰、完整。第六条第六条 船舶载运货物高度不得影响船舶驾驶人员的视线,宽度不得超出舷外,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4、除外。第七条第七条 对正在追越的船舶,其他船舶不得再追越。在通航宽度受限制的航段或者水上水下活动水域,船舶不得追越,船队不得使用偏缆拖带。第八条第八条 危险货物运输船舶进入、驶离本市管辖水域前,应当向海事机构报告。海事机构在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签证时,应当实船检查。第九条第九条 禁止在本市管辖的京杭运河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和类中等毒性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和类中等毒性危险化学品范围,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第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航行安全的行为:(一)在装载易燃、易爆货物的船舶上使用明火的;(二)违反海事机构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措施的;(三)船员酒后驾驶船舶的;(四)人力船、挂

5、桨机船攀吊航行船舶的;(五)从事船舶修造作业妨碍其他船舶航行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航行安全的行为。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在未设停泊限制的航段,船舶停泊应当沿岸边顺靠,靠泊宽度自岸边水线向航道内不得超过航道水面宽度的四分之一。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下列区域禁止船舶停泊:(一)桥梁、涵闸、翻水站、抽水站;(二)饮用水源地取水口、南水北调国控断面监测区域;(三)狭窄、弯曲航道;(四)距离渡口二百米范围内;(五)影响助航标志、水上交通安全标志效能的区域;(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停泊的区域。除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区域外,海事机构应当在禁止船舶停泊的区域设置禁泊标志。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船队在泄洪航段

6、或者在恶劣天气危及船舶安全时停泊的,拖轮应当保持备航状态,且不得与所拖船舶分开停靠。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应当在危险货物码头作业,在专用停泊区停泊。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停泊时,其他船舶不得傍靠。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船舶修造单位在船舶下水、试航三日前应当向所在地海事机构备案。需要维持水上交通安全秩序或者实施交通管制的,海事机构应当发布航行通告。第三章 水上游览和渡口渡运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在通航水域从事水上游览活动的船舶,应当按照海事机构核准的航线或者在划定的水域内行驶。封闭性的水上游览水域作为通航水域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水上游览水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所属水域的交通安全管理,督促水上游览经营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水上游览经营人应当履行以下安全义务:(一)建立健全水上安全管理制度;(二)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应的救援船舶和救援人员,并在营运时安排救援人员值班;(三)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四)加强对游客的安全教育,履行安全告知义务;(五)在游客自行操作游览船舶的活动水域设置明显标志;(六)核定载客十二人以上的游览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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