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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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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规范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技术参数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并对

2、质量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法人单位或其它组织。第三条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取得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特大桥、特长隧道和高速公路路面,10 万吨级以上的码头、危化品码头、防波堤以及 3000 吨级以上的船闸、桩基、航电枢纽的质量检测业务,较大以上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持甲级资质的检测机构方可承担。2第四条第四条 检测机构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相应的检测资质。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方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公路水运工程检测工作,方可设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且应按资质规定参数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第五条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3、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长江航务管理局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监督管理工作。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工地试验室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第二章 资质分类资质分类和和申请条件申请条件第六条第六条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公路工程、水运工程专业。公路工程专业设甲级、乙级、丙级资质和交通工程、桥梁隧道工程资质。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地基)类。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级、乙级、丙级资质。水运工程结构(地基)类设甲级、乙级资质。第七条第七条 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或其它组织;(二)具备一定数量

4、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中3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报告的审核、批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应持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职业资格证书;(三)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四)具备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开展质量检测的技术能力;(五)具备固定的试验检测场所,且环境应满足质量检测要求;(六)具有有效运行且能保证其质量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七)具备良好的质量检测业绩和信用。第三章第三章 申请与许可申请与许可第八条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工程甲级、交通工程、水运工程材料类和结构(地基)类甲级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申请人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

5、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乙级和丙级、桥梁隧道工程、水运工程材料类乙级和丙级、水运工程结构(地基)类乙级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行政许可可采用技术评审、承诺制两种方式。第九条第九条 申请人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不同类别的资4质。申请人应从最低资质等级开始申请,申请人获得乙级、丙级后须满 1 年且具有相应的质量检测业绩和信用方可申请本专业上一等级的检测资质。申请上一等级资质的检测机构,每年有不少于一项公路或水运现场检测项目或设立工地试验室业绩。申请上一等级资质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被评定的信用等级均在 C 级以上或定为 D 级满 2 年以上。对新申请的检测机构无业绩和信用要求。第十条第十条

6、 申请人申请检测资质审批或延续审批,应当通过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向第八条规定的许可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对其提交材料或者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延续审批申请书;(二)人员、仪器设备清单,试验场所不动产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质量检测场所面积一览表;(三)管理体系文件;(四)承诺书。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或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经审核合格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经审核不合格的,不予受理。受5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应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资质行政许可采用承诺制的,申请人应填写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行政许可承诺书,按二十二条公示和公布。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采用技术评审的新申请资质的检测机构,许可机关应采用现场评审方式。采用技术评审的延续审批的检测机构,应采用书面评审或现场评审,存在以下情形的应采用现场评审:(一)存在第四十二条情形的;(二)存在第四十三条第(一)(五)(七)(九)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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