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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4-05-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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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讲解了山东省为应对地震灾害事件,加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规定。该办法明确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是指可用于居民应急避险和疏散,以及用于临时安置并具有应急避难基本生活服务功能的安全场所,包括应急避险场地、临时疏散点。办法强调实行政府领导、统筹规划、平灾结合、因地制宜、属地为主、分类管理的原则,并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托现有公共设施建设避难场所,配备标志标识和服务设施。文件还要求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并定期组织演练及宣传教育活动。此外,该办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规定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与建设的具体内容,如规划编制背景、

2、依据、原则、目标等,以及建设项目选址和功能设置方案的技术认定。在日常维护与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了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的职责,确保避难场所随时启用,保持应急通道畅通,设施正常使用,并对应急物资进行有效管理。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具体涉及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体育、人防等部门。该办法也适用于各类可能被用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操场、人防疏散基地等。这些单位需要按照办法中的要求,确保应急避难场所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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